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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法律保障研究


  摘 要:父母对于子女抚育具备社会学及道德学的基础。伴随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抚育费相关案件频发,对抚育费相关问题研究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家庭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细胞,子女抚育费给付包含子女健康成长及对其的关切等多方面内容,此外同社会稳定与发展也有密切关系。本文将理论同实际紧密结合,对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对目前我们国家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现存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并对现实中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问题分析
  (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与现实不符
  就现今大部分地区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来说,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短效性,所谓的短效性实际上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用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第二各方面是持续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这里的"使用时间"指的是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在制定和应用的时间不长;"持续的时间"是指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的使用效能维持的时间,对于这两个方面,现今的大部分地区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就导致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与现实不符,所以,制定一个长效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存在困难
  尽管现今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措施都存在着一定的惩罚性的成份,然而,对于实际的案件中存在的抚育费给付一方下落不明的现象,或者是能找到抚育费给付一方然而抚育费给付一方却没有能力进行抚育费的支付等现象,这些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措施都失去了原有的执行力。对于实际的案件中存在的抚育费给付一方下落不明的现象,只能坐等抚育费给付一方的再次出现;对于能找到抚育费给付一方然而抚育费给付一方却没有能力进行抚育费支付的现象,抚育费给付一方本来就缺乏履行能力,再进行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罚款的措施,根本就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甚至将情况更加的恶化。
  (三)抚育费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
  这里讲到的抚育费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道德方面,第二个方面是现实方面。从道德的方面来看,子女属于父母双方,所以离婚夫妻在对子女进行抚育时,需要双方共同实行对子女的抚育以及教育,并且,对于孩子来说,家庭的破裂已经造成了其心理上的阴影,父爱或者是母爱的缺失,更是为孩子心灵上的阴影增加了雾霾。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父方或者是母方进行孩子的直接抚育,都会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并且还要承担对于孩子的教育等重要任务,尽管未进行直接抚育的一方给付了子女的抚育费,但是,生活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更是加大了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难度。
  二、完善离婚夫妻之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为抚育费的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更改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和理念,把传统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改为先进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对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和研究,最后构建出新的适用于实际情况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严谨科学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的构建,能够切实提高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对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部门对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和控制能力多层次了解,将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管理控制等决策认真搞好,进而提高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建设效率,确保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实现"朝阳"发展,促使法律执行管理部门不断的向前发展,由此来说,建立法律执行管理部门严谨科学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抚育费的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二)建立健全子女抚育费的監督执行机制
  在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进行给付时,被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基本上不受到其他人的监管,在整个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和接收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双方个人的意愿进行子女抚育费的给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的公开性和严谨性,使得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因此应该加大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的监控,在进行子女抚育费给付的同时,选定出相关的监管人员,陪同双方人员一起进行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和接受,与此同时,需要监管人员对每次的子女抚育费给付的金额、时间有一个单独的记录,当子女抚育费给付和接收过程完成后,可以凭借这些记录与支付人的记录进行对比,进而保证在子女抚育费给付和接收过程中整个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实施,进而完善整个子女抚育费的监督执行机制,保证子女抚育费的真实有效。
  (三)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
  基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的两方面问题,笔者提出了"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的新构思,所谓的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实际上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期限,轮流的对子女进行抚育,这样一来,既降低了其心理上的阴影,避免了父爱或者是母爱的缺失,也为将直接抚育带来的抚育难题有效的排除,而且,这样做也为抚育费的法律构建更增添了人性化的内容。但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轮流抚养孩子同时也存在一个弊端,就是离婚后孩子的父母必须居住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城市的同一区域,或者能够保证不影响孩子在同一个学校持续的上学这一条件。因为如果父母居住在不同的城市,轮流抚养的话给孩子频繁的转学是不现实的,对孩子上学会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这是一个现实的轮流抚养的限制条件,如果排除这一条件,轮流抚育子女这一新方式是可行的,也是值得提倡的。
  三、结论
  现今,离婚夫妻逐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所以对于子女权益更应该得到广泛的关注。我们一定要严肃认真仔细的对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问题进行处理,制定更加完善的离婚后子女保护机制和法律体系,使得这些孩子能够健康茁壮成长,保证他们应该享受到的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这些在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在心理方面能够得到更好引导,进一步增强社会的安定性,增强我国的整体核心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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