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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状况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摘 要】近些年来,中国加快推进改革开放政策,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环境,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增长,现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由单纯规模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是全球关心的共同的话题,我国加入WTO后,伴随着国外资金机构进入中国,会给我国带来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金融监管的内容、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最后阐述国外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金融市场;启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中心,金融监管也是吸引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因此研究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道路。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督和管理综合起来称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督的涵义是主管金融的当局给予金融机构经常性、全面性的检查和督促,据此促使金融机构按照法律健康地发展和经营。金融管理的涵义是主管金融的当局按照法律对金融机构和它所经营的活动实行组织、协调、控制、领导等相关的活动。
  金融监管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指的是央行或者其他的金融监管当局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全部金融行业(包括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所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包含狭益的金融监管外,另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稽核、内部的控制、社会中介组织监管、以及同业自律性的性组织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分类
  现在世界上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统一监管模式,一种分业监管模式。
  (一)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可以称为"全能监管"模式,它的特点如下:统一机构对全部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实行监管,监管者既要对金融的稳定和安全负责,也要对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审慎经营全面监管。该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英国。
  1988年以前,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角是大藏者,大藏者负责制定法规、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准入的批准进行监管。在1998年,日本进行重大的改革,这就是所谓的"金融大爆炸",成立了金融监管厅,它是独立在日本银行之外的,统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也有协作机构,它们是劳动者、财务省、农林水产省等等。
  英国的金融机构在20世纪70年之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烈,原来金融监管阻碍了金融经营的发展。1997年之后,实行了一些新的金融方面的改革措施。在《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中,单独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赋予了英格兰银行。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进行监管。分业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监管有其独特的特点。
  1.实行联邦、州两级监管模式。美国在19世纪上半世纪之前,只有州法银行(DFI),也是州政府管理这些银行。1861年,美国建立了国民银行,也赋予了国民银行可以发行货币,它的依据是国债的数额。财政部也积极配合,在1863年设立了货币监理署(OCC),监管国民银行。美国在19世纪下半期,频繁爆发金融危机,这样促使美联储在1913年成立。国民银行的全部和许多已经注册的银行都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银行与州注册银行加入了存款的保险计划,但它只监管州注册的非美联储会员、加入保险计划的银行。
  2.多个机构分业的交叉监管。全部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由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来负责管理,储蓄机构监管办负责监管系统内的储蓄和贷款机构。另外,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司法部、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交易委员会、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调查局以及保险机构等都会立足本身的职责来监管商业银行。
  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于1978年在美国成立,它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及协调联邦级监管机构的活动和政策。《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在1999年被美国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在这个法案中美国未来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结构框架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确定下来,给予了美联储对金融持股公司的监管权力。于是,美联储成了一家联邦机构,可以有同时监管证券、保险行业、证券公司的权力。
  三、世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话题。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时间比较长,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了解世界各国的监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很大的帮助。
  (一)部分混业或者完全混业监管模式过渡
  世界各国的监管组织有很大的差别。1997年,英国的教授T.卢埃林研究了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研究发现:实行单独机构混业监管的有13个国家,实行保险业、银行、证券分业监管的有35个国家,部分混业监管的国家有25个,世界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逐步向混业监管或者完全的混业監管发展。
  (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制表现出趋同化、国际化的方展
  1.金融监管法制表现得趋同化
  趋同化的含义是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上相互协调、相互影响越来越接近。受到经济、法制和文化传统差异的影响,金融监管法制也有很大的差别。世界上比较有名的有两大类:一种是英国模式,是以制度化而著称的,代表为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第二种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而出名,监管非常厉害,欧洲的大陆国家、日本属于此类。英国以行业自律的模式监管金融业,借助君子协定、道义地劝说等方式达到目的;而美国则相反,美国比较重视法制化,监管的法律、法规众多,因此美国的金融业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从20世纪70年代,这两种模式互相影响,互相配合,也就是说英国逐步注重法制化,美国也向英国学习,放松管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2.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活动超越了国家的限制,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需要设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金融监管的法制法规逐步走向了国际化,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系列性的原则、标准、協议等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运用和推广。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风险性和创新业务监管
  监管内容方面:全球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发生了两个重要的转变。第一,从单纯地注重合规性的监管转变为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合规性为重点,内容比较单一。伴随着银行的变革和创新,合规性监管暴露出很多的缺点,主要表现为反映银行风险不及时、市场敏感度低、监管措施滞后。由于以上原因,国际监管当局和组织推出审慎原则,它是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这样就实现了由合规定性监管向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的发展。第二,监管从传统业务向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并重方向转变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伴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例如网上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一些创新的业务,它们一方面增加了收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风险,也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因此,"双管齐下",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并重监管,才是有效的防范整体的风险。
  (四)金融监管更加注重内部制度的控制和同业的自律机制
  内部控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配合,如果缺乏内部控制,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事倍功半。国外的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内部控制,并且建立了非常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些年来,大和银行、巴林银行、住友银行发生的一系列严重事件均与内控上的缺陷有最直接的关系,这引起了国家监管当局和监管组织的高度重视。
  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金融机构的同业自律机制。代表国家为欧洲大陆国家,它们是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及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世界各国都很重视金融监管体系发所发挥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发展
  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地发展和深化,金融风险在各国之间也相互扩散、相互转移。1997年7月东南亚的经济危机波及到许多国家,引起了全世界经济的波动。国际金融需要稳定,各个国家也投身于国际间银行的联合监管。《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更重视国际银行的资本率和资本定义的标准。国际性的监管组织继续保持交流和合作,世界各国统一和规范监管跨国银行。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分业监管、分业经营
  1983年,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分离,人民银行由原来集商业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于一身的职能体制结束,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已开始形成。20世纪90年代,保险业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金融衍生品也不断增多,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26日成立,中国保监会也于1998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2003年初,银监会正式成立。三大机构的成立,使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货币政策都从中国银行脱离出来,中国银行仅有货币政策的职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务;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务,由此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随着金融机构的成立和正常运转,金融法制建设也取得很大的进展,金融机构加强业务核查,业务经营逐步迈向规范化,基础工作也在逐步完善,金融秩序好转,可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着挑战。
  (一)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实施QFII和金融开放政策,我国的金融机构面临激励的竞争,金融监管体制处于困境。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和混业经营,主要表现为信托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业务划分得越来越模糊,现在的监管体制的问题越来越暴露出来。
  现在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代理等这些业务,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事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的业务。证券公司里边那些股民的账户也具有银行储蓄功能。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之间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被削弱了。虽然我国实行是分业经营,一些集团公司控股的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实际上也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大部分采取机构性监管,采用业务审批制管理。
  五、国外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强化宏观系统监管
  针对我现在缺少监测宏观风险的专业部门。我们可以参考国际方面的经验,用以下两种方式改善宏观监管方面的不足:第一,在一定的范围内恢复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明确中央银行和专门监管机构的不同权限,一旦大型的金融机构有系统性的风险产生,中央银行有权利进行干预;第二,需要设立新的专业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系统性的风险,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合作。
  (二)适当引进原则监管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着手,完善监管规则。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不断地引入金融衍生品和创新。适度参照原则监管,在遵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给予更大的监管权力。
  (三)增加国际监管之间合作的水平和范围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全身投入全世界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例如:G20框架的监督管理合作,IMF改革,当然也要维护我们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二,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区域合作的监督管理的领导作用;第三,与金融发达的国家共同建立双边的监督管理和联合应急措施。
  总之,与英法等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还不太成熟,我们需要加强调整和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才能制定出可行的金融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1]郭郑悦.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D].山东:山东大学,2006
  [1]黄达.金融学(第二版)(货币银行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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