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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域下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


  杨阳+刘馨
  【摘 要】卢梭于1762年著就《社会契约论》,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观点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深远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自建国以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曲折漫长,时至今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在此背景下,依然有诸多问题与阻隔,如引起了官方、媒体、民间多方的密切关注的雷洋事件,本文将以雷洋事件为例,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思考分析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及看法。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治社会建设;雷洋事件
  一、前言
  雷洋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2016年5月7日晚离家后身亡,随后经媒体报道,事件逐渐被公众了解。北京昌平警方在之后通报中指出,当地警方在得到群众举报进行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洋控制并带回审查,在带回审查期间,雷洋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媒体随后进行了跟进报道,事件发酵并引发了社会一系列的探讨。
  二、雷洋事件在社会契约论下的解析
  (一)"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带着枷锁"
  此观点是社会契约论中的核心观点,即天赋人权,人生来自由平等。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来看,雷洋作为个人已然丧失了生来的自由平等,我们过多的在关注这个事件不应关注的细节如雷洋是否去了足疗店、他是否真正的去嫖娼等等。整个事件中他并没有被平等对待,执法者是否只从主观臆断即可确定雷洋的嫖娼事实,这种主观臆断带着强烈主观意识。执法者因主权者(即公民)赋予了其权力而具有执法的责任与义务,但此权力不应滥用,从警方关于执法记录设备损坏的说辞中很难令任何人信服,带着主观色彩的价值判断本身上来说就是对公民个人的不公平。
  (二)"权力并非由强力构成,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卢梭在契约论里其实已经说的再清楚不过了,权力是一切的基础,主权者渴望权力,因为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支配个人生活的力量,但是应该要清楚的是这里的权力不能用强力构成。再从这个观点来看看雷洋事件,权力由法来赐予,说的通俗些,那些执法的人员,不管是便衣警察抑或是公安局的执法者,他们的权力是法来赐予的,他们只是执政者,只不过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纽带,他们协调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或者进一步说公民因为社会契约放弃个人自由,赐予了执政者以权力,以使自己不至于成为弱势群体,并且使社会机能更加完善。但我们在雷洋事件中看不到公民受保护,取而代之的是肆意的被怀疑、无端的被查处,而执法者仰仗的只不过是公民赐予的权力,在整个事件中大多数人都被误导,即我们更多的关心的是雷洋是否真正去嫖娼了,而注意力很少集中在雷洋为什么平白无故的被抓获审查,警察作为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端的行为,我们默认执法的过程合法,可是雷洋确实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失去了生命,我们暂不谈自由,即便是公民基本的生命权亦丧失,显然这与公民赋予执法者适当的权力不符,因此警察的执法过程存在违法的行为,若为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雷洋为什么要有服从的义务。
  (三)"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仅为嗜欲的冲动就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卢梭将自由分为三种:天然自由、社会自由以及道德自由。卢梭已经对所谓的自由有了一个很好的界定,这三种自由在社会形态中是呈递进的状态的,倘若没有天然自由我们就无法去谈社会自由,没有社会自由去说道德自由也会显得很苍白。但是在雷洋事件中我们至少做到了置身事中,可是当事人及第三者、警方、媒体所处的微妙关系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各方一定是站在其立场进行阐述,就像这篇文章也难免因所持立场的偏颇导致不能公允的去看待这一事件,说到底也唯有道德的约束才能使我们从这一事件发现社会出现的问题,这种道德说的直接些就是能客观真实的发现、评价、总结社会事件,而不带任何"阴谋论"的观点,目前各方缺乏的是理性,是道德的约束,这样的结果无外乎就是当事人及第三者谋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警方尽量撇清自己的责任、媒体推波助澜达到吸引眼球的功效。那么最后雷洋事件的结局会走向何方?想必只是社会的一场剧而已,各方各取所需,最终不欢而散。
  三、社会契约论理论观点对建构中国法治社会的启示作用
  (一)执法者(政府)要增强"权由法授"的理念
  "权由法授"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应当清楚的知道一点就是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益。公共权力仅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的授予表现为法律的授予。执法者在他的每一个政府行为中都受到法律的限制,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其他事情。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于个人,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政府,法无规定即禁止。然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执法者的权力过大过强,权由法授的理念比较淡薄,执法者做着一些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即应强调以德治国,以德治官,也要加强官德教育,更应强调以法制权,通过法治建设,以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来制约权力,从而从根本上公权力滥用的局面。
  (二)公民的契约意识
  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不受任何约束,社会形成之后,每一个自然人自愿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一项社会契约,放弃了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换取了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力。卢梭在说上述这番话的时候一定不会意识到中国人实际上很难去理解践行这段话,根源上面已经提到了,我们无法让中国人完全放弃儒家思想,因为似乎全盘否定儒家思想就像完全否定了中国人一样,或者说中国人就不谓之中国人,社会契约论的重点也就是公民的契约意识,没有这个意识要想使社会契约化就会变得十分艰难。
  (三)立法权的归属
  卢梭写道:"国家的生存绝不是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让我们产生思考:究竟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是政府?还是公民?仔细推敲下便知:若我们的立法权赋予了正确的立法者制定了良好的法律,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诸如雷洋事件的社会问题,且这一事件仅仅是众多的社会问题的一角,我们可以说法律还有待完善,还有不足之处,但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只注重对法律的修改、补充(且这种补充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问题),这其实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行为,立法权是本,我们舍之;化解社会矛盾是末,我们去追寻。
  四、结语
  雷洋事件只是众多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它驱使着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我们与政府之间订立的所谓的"契约",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公民的个人放弃了一定的个人自由权利来换取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我们只是这个社会契约里的一个分子。但也应理性的去看待社会契约论:卢梭为我们描绘的是一幅理想社会的场景,就如同卡尔马克思绘制的共产主义景象,我们不能武断的說一定不能实现,但至少我们需要的是实践与时间;另外,契约需要强制力保障,然后强制力是通过私权力向公权力转移形成,但公权力的形成又是通过契约,这是违背一般逻辑关系的悖论。社会契约关系作为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基石,短期内不可能被中国政府引入,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其在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公共政策制定、法律制定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学习作用。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雷洋[DB].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186374/20285354.htm.2016.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11.
  [3]张仕颖. 自由自主与自相区分-卢梭自由观浅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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