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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基层信访问题特点及其成因简析


  摘 要: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利益形式与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群体之间容易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使矛盾激化形成利益冲突,而信访部门则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针对当前基层信访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改革方法,为基层信访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基层信访;问题;原因;法治
  一、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信访条例》的实施将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宏观制度、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在基层信访治理过程中,现行的信访制度暴露出许多问题,面临一些挑战,难以适应当前信访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1.信访部门的救济功能有限
  国家原本希望通过信访了解社会底层的信息和问题,并不希望民众大批上访,而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大量民众依赖信访的诉求表达平台解决自身的实际问题,纷纷到地方各级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国家从民主政治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禁止地方政府打压民众的上访行为,同时却又主张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导致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都向基层政府部门集中,民众都期望政府部门为其"做主",满足其利益诉求。
  2.信访部门的运行成本较高
  在我国政府压力型体制下,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地方政府重大的政治任务,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上访人正是利用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维稳需求的"软肋",以非正常信访形式作为要挟地方政府的"筹码",以期满足诉求,或者获得制度外的额外收益或报酬。同时,与司法救济相比,信访无须烦琐的程序、专业化的知识和较高的诉讼费用,往往被认为是理想的和经济的救济方式。对信访群体来说,信访制度的高收益与低成本优势使其成为矛盾汇流区,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治理原则下,各级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实行层层转办,而基层信访部门又无力解决越级上访人的诉求,结果就形成了上访人不断上访、基层部门不断想办法"息访"的恶性循环现象,给基层政府增加了较重的负担。
  3.司法途径的薄弱化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定形式。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守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成为更加突出的问题,对维护法律尊严的司法部门形成了严峻挑战,导致一些司法腐败现象存在。公众对司法部门存在信任危机,使司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塔西佗陷阱",即无论司法部门判决是正确还是错误,是公正还是不公正,都会被人认为是错误和不公正。除了司法腐败现象,司法体制机制不合理也进一步弱化了司法部门的力量,降低了司法部门的权威。一方面,我国司法部门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管辖,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烦琐的程序、高昂的费用、长时的审判使公众转而依赖廉价高效的信訪途径。
  二、基层信访治理法治化改革的探讨
  1.强化信访本位功能,提供规范、高效的信访受理服务
  信访必须回归到它的本原功能,即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此,信访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步入规范、高效的轨道。
  一是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要依法受到限制。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主要为政策制定、利益调整、民生保障等问题,对于家庭矛盾纠纷应转移至社区进行调解,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转交至司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避免信访部门代替司法部门,侵害司法权威现象的发生。
  二是处理信访诉求要坚持法定规范标准。基层政府不能因为考核压力而给予信访人特殊恩惠或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息访行为,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努力达成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
  三是规范领导人接访制度。对于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应明确界定领导的信访职权和责任,避免因"领导批示"形成权大于法的后果。
  四是健全信访法律规章。制定统一的信访法,对信访救济的功能定位模糊、信访人权利义务不清、信访受案范围不明确和信访听证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重点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2.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多元诉求解决机制
  为了进一步减轻信访部门的维稳压力,降低运行的成本,应构建社会矛盾的大调解、大疏导体系,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局面。
  一要树立有限信访的观念。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能够救济的诉求回流到各自的渠道,实现权利救济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从而建立有效的矛盾分流系统,对法律规定不该由信访机构受理的诉求坚决不受理,真正做到权责相应。
  二要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常态化。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干部要定期自觉地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困难诉求,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三要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大调解制度。建议赋予信访部门召集会议的权力,召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调解过程,以增强信访问题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性,有助于减少越级上访的行为。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至高无上的法律审判权威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法律的神圣权威是信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是推进诉访分离,扩大司法部门受理的范围。厘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将可以由司法制度解决的事项排除在信访事项之外。通过信访的司法分流,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构建司法部门垂直管理体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部门应划清与地方党政部门之间的界限,在人事、财务上实现垂直管理,真正实现案件审理的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是创新司法工作机制,降低司法救济渠道的成本。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司法咨询服务平台,让公众通过电话、网络等便捷方式免费获得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缩短案件受理、审判的时限,增强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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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小冬.社会转型期的信访治理机制研究求实,2014(01).
  [3]魏程琳.边缘人上访与信访体制改革——基于个案的实证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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