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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可行性分析


  (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摘 要:最具"美国特色"的莫过于陪审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而辩诉交易制度不仅是美国,在其他法典制和非法典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运用此制度。我国虽未引进辩诉交易,但随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辩诉交易给予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分析辩诉交易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辩诉交易;当事人主义;诉讼效率
  一、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较轻的犯罪指控甚至不起诉的协商程序。
  辩诉交易可溯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才首次考虑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即在这一年审理的(Brady V. United States)布雷迪诉美國一案中,初次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更具历史意义的是1974年美国修订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使之正式成为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二、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一)现实基础
  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仍然处于一种逐年上升的状态。据统计,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
  科技的不断进步,重大、疑难、新型的专业性强的案件日益增多。面对这样专业性的案件,法院大部分缺少关于其专业的知识,给诉讼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案件数量的增加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压力。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更多的人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增加更多的司法成本和资源。辩诉交易最大的优点就是他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缓解我国当前司法系统面临压力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
  (二)实践基础
  近年来一些司法机关也开始了勇敢的改革尝试。例如,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起辩诉交易案"的牡丹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采用模仿的则是辩诉交易的方式。全部庭审过程仅用了25分钟的时间,达审判效率十分之高。由于该案证据收集十分困难,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法院也认可了辩诉双方的"合意"做出了最后判决。
  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出现用类似辩诉交易模式解决案件的情况,此案中,法官对这个交易过程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保证了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更好的得到了双赢的局面,从被害人角度来看,被害人得到了赔偿,不用在经过繁琐的侦查审判程序,可以更好的进行治疗。从控方角度来看,对于犯罪嫌疑人抓捕和证据收集都具有难度的情况下,用辩诉交易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是最明智的手段。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样的模式可以降低自己的量刑。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是一个有效率的诉讼制度。
  (三)规范基础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我国多年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形势政策其实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发现后,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得到法律宽大的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坦白,那么在量刑上则会有减轻、从轻的刑罚。这种模式很类似于辩诉交易制度,都能降低司法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当然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跟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无论怎么说,这也是辩诉交易在我国运行的一点规范基础。
  (四)理论基础
  我国如果要借鉴外国生命力旺盛的诉讼制度,必须先对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进行分析。辩诉交易充分体现了美国人的务实精神,他们追求是实用主义。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认为"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到目的的工具,只要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他们就是真理"。正是这种哲学观念,影响了美国的诉讼制度,他们认为司法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绝对的理想和公正。辩诉交易制度既可以使被害人尽快的获得补偿,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被告人也可以避免被判重刑的风险。可以说是各方都可以在辩诉交易中获取利益,这才是这项制度的内在动力。
  美国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我国现处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发展的趋势,因此具有制度的土壤基础。我国引入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成功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进行融合,逐渐的向当事人主义发展,也重视被告人的权利。此时,控辩双方的权利趋于平等,这恰恰是实现辩诉交易制度的前提和保障。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利过大,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很有可能会为腐败提供赖以生存的摇篮。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削弱了检察机关的部分权利,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责任。这样看来,我国正在趋近于想达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的一种状态。这更能使得辩诉交易在我国可以茁壮健康的发展。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会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解决司法机关实际面临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很难拿出足够法院立案的证据,这种情况会导致法院不予立案,被害人起诉困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用辩诉交易制度来解决这类轻微刑事案件,那么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最大化,也不会增加公诉方的负担。因此我国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美] 弗洛伊德·菲尼《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对两项改革的历史经验;排除规则与公开的辩诉交易》.
  [3]《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版.
  [4]麦高伟.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
  王雪琪(1992.6~ )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沈阳师范大学,15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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