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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问题研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100070)
  【摘 要】工资是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求重要来源,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所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有效、重要的手段。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问题;措施
  一、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集体谈判的区别
  当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来解决劳资矛盾,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一个最基本途径,这个理念在社会上越来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工资集体协商能够被视作缓解劳资矛盾和收入分配差距的减压阀,是基于它可以保障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共赢。
  工资集体谈判,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说法,集体谈判是通过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条件的法律程序。显然,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要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强调劳资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关系主体参与分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决分配,激发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二、工资集体协商目前的现状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构建集体协商制度的尝试,与该制度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中。效力级别较高的包括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及2001年修订颁布的《工会法》等法律。《劳动法》首次提及了集体合同及平等协商概念,规定企业职工可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可由工会代表职工进行,而后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其他的地方法规,直到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从中国工会十六大的精神看,虽然没有继续强调"两个普遍",但在部署集体谈判工作时,站位和要求都更高了。"三年规划"的实施虽然大规模提高了集体谈判的建制率,但是这个过程也暴露出不少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施行现状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些地方还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法律规范,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我国31个省(区、市)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74.2万家,同比增长56.1%,是2010年增長率2.36倍;覆盖职工10389.2万人,同比增长37.3%,是2010年增长率的1.66倍。协商工资开展得好、覆盖面广、受益职工多的有:上海、浙江、广东、安徽、辽宁、江苏、云南、山西等省、市。调查表明,工资集体协商明显促进了职工收入增长。
  三、企业集体协商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工资集体协商信息的不对称
  劳资双方在进行协商的时候,双方掌握的信息很重要。掌握尽可能多与协商有关的详细资料是协商代表与其所代表的成员了解对方、进而制定恰当合理的协商目标、让步底线和协商策略的依据和基础。因此,占据信息优势对于争取到一个有利的协商结果至关重要。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协商要约的发出到协商条件的酝酿以及协商过程的进行是一项艰苦细致的过程,它要求双方对涉及协商内容诸如当地、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以及深入细致的调查。
  (二)协商双方意识的淡薄
  企业、雇主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一些企业经营者只要一谈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他们就回避或者根本就毫不关心。雇主多数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均是由我一人决定,根本就不存在协商一事。因此,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制定采取躲避甚至是借口不谈。多数企业、雇主不知道应该怎么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有很小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积极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立法简单,层次较低。完善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首要前提是要有完整的法律法规,虽然前几年我国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但是两者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底效力上也不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些省份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但其也只是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很难成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把利剑。第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20其所用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降低的本条法律的强制性。
  四、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与推进
  (一)政府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加大政府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虽然政府从"直接干预"变为"宏观调控",但我国还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这意味着政府在劳资关系市场化,劳动者内部矛盾显性化的过程中,政府在管理、规范和调控职工工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比如像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物价水平等有关信息应免费提供给公众参考,同时完善政府与工会的信息传递渠道,建立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意见征询制。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提高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
  首先,地方政府应纠正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招商引资的错误认识,相反,集体协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也是良好的投资环境之一。其次,资方应该正确认识对企业的所有权。本质上,企业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组成的合约,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企业的一切管理权都由资方单方面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企业管理权是由劳资双方分享的。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其所用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降低的本条法律的强制性,这种法律的出台类似于倡导性的宣言,直接导致法律缺乏执行力,又没有制约其行为的措施。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是柔性规定居多,并非属于强制性的,要想在中国全面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立法势在必行。为了增强协商工资的法律严肃性《集体合同法》应当及早完善对工资协商的相关规定。尽早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企业规避责任的罚则条款要设置合理的罚则条款,提高企业不响应工会要约的法律风险。
  五、结论
  总之,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仅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劳动者消费能力、拉动内需的有效手段,而且对构逑设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积极作用。我们要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保障服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与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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