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以后在程序上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论述,重点分析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范畴、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的发起、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核验以及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等。希望能够帮助解决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执行当事人;程序;构建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界限是按照已发布的法律条文明确的,不过发布法律条文执行力的范畴有着拓展性;因此在已发布的法律条文中未能确认注明的主体也可能会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凭借追加或者变更来承担义务或者使用权力,就此变成执行当事人。不论是从实体法的层面做出分析,还是说程序法层面分析,当事人的改变都有着相当的合理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转是确保正当性达成的条件,不过在国内的民事执行实际情况中仍然存有很多争论以及不合理执行的状况发生。因此,以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为根本,构建系统、有效、合理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其时。本文主要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进行分析。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范畴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的建立,首先要做的是确认何种主体是可以由執行部门直接判决改变或者追加为当事人的。民事执行权的判决性,明确了执行部门直接判定改变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权利的合理性。已经发布的法律条文执行力的在主观范畴上的拓展性,直接给执行当事人范畴的改变带去了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也能够概括为,已经发布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在主观范畴上的拓展造成民事执行当事人在范畴上形成了改变。 在这里我们将执行部门可以直接判定追加以及改变的执行当事人概括如下。主要包含:继受人、当事人或者其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除诉讼标的物之外的责任财产的持有人、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诉讼系属后被担当人的继受人、为被担当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和依法需要对生效法律条文明确的当事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 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的发起 当事人与执行程序有着非常关键的关联性联系,在实际实施流程当中,当事人改变的程序大多都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己申诉来发起的,那么执行部门是不是能够直接发起呢,这就需要我们来分析一下。本人的看法是,主动性与单向性仅是执行实施权的一种特点,在对裁判权的执行中更多的体现的是中立性与被动性,执行当事人的改变是执行裁判的事情;因此说在碰到这类状况时执行部门更多的需要保证一种中立和被动的姿态,无申请,就无主动。 依据权利的可处分性,如果执行债权人发生改变,需要经过债权人的申请而发起,这里是不存在异议的,不过通过许多的调研发现,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的问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条文中,未能标明第三人是否变更或者追加为执行当事人。具体来说,这一点是执行人员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做出调研时发现的,不过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它并不一定明白。因此说,仅是单纯的判定它一审而发起,却并未有相关的便利债权人凭借执行机关可以明白的知道执行当事人改变情况的规则,就不能起到这一制度应起到的职能。 本人的看法是执行的重要作用,确认执行部门的告知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追加和变更执行债务人状况的须马上告诉债权人,债权人凭借这一状况做出或不做出申请追加和变更,执行部门不得不按照申请而追加和变更。假如部门没有施行告知义务,可以请求救济。 三、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核验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核验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机关主动发起的事前核验形式,当事人在申请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其理由做出的核验;另一类是事后核验,他是由于当事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被动发起的。 事前核验主要起的是防备的作用,事后核验更注重于救济,两类形式各有优缺点。事前核验具有完全性,方便于错误执行的出现;缺点是效率不好,不可以短期内处理掉问题。事后核验有着更高的效率,不过导致错误执行,给一些无辜的案外人导致利益上的损伤。 本人的看法是申请变更和追加的当事人为案外人,需要确保其合法权益不能收到不该有的损伤,把执行错误达到最小成为执行最重要的地方。事前核验所具有的优点,与国内法律精神和民事执行的发展方向相符,需要做重点应用。 四、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因由与范畴多种多样,救济程序的发起和具体的救济程序也需要有所改变。对于既判力主观范畴出现拓展或者是像既判力主观范畴拓展的范畴内的主体,这时候救济程序的发起条件要严苛一些。假如是超过既判力主观范畴扩桩范畴的主体,在发起救济路径时其条件的受限需要更加扩大一些。对于民事执行行人变化的事后救济不能再走回恢复诉讼的老路,需要以效率更高为准则做出合理化的程序设计。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服并申请撤诉或者变更已明确的有关执行当事人变化的判决,其根本原因是或者对该判决的事实结果有不同意见,或者是对裁判的程序有不同意见。对于以上理由的救济能够采取如此的救济。假如当事人是对事实结果有误而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将对方当事人当做被告发起诉讼提出异议。 五、结语 随着国内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备,民法执行当事人变化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将会逐渐受到大众的关注。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是民事执行人变化规范能不能成功建立的重点,希望通过以上分析来帮助解决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石东洋,刘万里,李成.论民事被执行人扩张的程序及救济[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72-75. [2]詹爱萍.当事人询问及其在行为保全程序中之构建[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61-65. [3]周园园.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4]李正良.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承担制度之重构——以潍坊两级法院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的司法实践为视角[D].山东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