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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因不明死亡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234000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 安徽 宿州)
  摘 要:意外死亡是一种非正常死亡,需法医检验之后方可以确定其死亡原因。在确定死因之后可能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脑出血)。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合案件调查分析,重要的是辨别他杀还是意外,确定死亡性质是难点及关键所在。遇到此类案件应重点观察尸体的情况及病理检验,结合现场的勘验调查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推论其案件事实。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意外死亡;脑出血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村民王某父子两人(父亲王某某,男,91岁;村民王某,男,69岁),某日夜被发现死于其住宅中,原因不明。
  1.2 现场勘验
  现场位于该村民家的一陈旧单间内,房屋结构简单,仅有一窗一门,窗户完好;房门为单扇开木板门,系现场唯一出入口,呈半开状态,门锁完好。屋内物品散落在地面且非常杂乱。屋内放置两张单人床,靠门口的单人床旁放置一炉子,经勘查,该炉子已经长久未使用,并在炉子侧面发现喷射状带小孔状血迹。死者王某倒在靠门口的那张床旁,俯卧位,头朝炉子。死者父亲王某某倒在靠里面那张床旁,俯卧位,并可见地面有拖拉痕。
  1.3 尸体检验
  1.3.1死者王某,衣着自然整齐,无破损。尸长160cm,尸斑位于前胸腹部未受压处。死者面部可见血痂附着。擦去血痂可见死者面色苍白。口唇处可见少许干血痂。头颈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四肢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解剖检验:头皮下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脑组织完好未见明显损伤。颈胸腹部器官未见明显损伤出血。提取死者王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提取其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
  1.3.2死者父亲王某某,衣着欠整齐,前胸部衣服向上卷起,无破损。尸长165cm,尸斑位于前胸腹部未受压处。头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颈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上肢皮肤可见有鸡皮样改变。解剖检验均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胃内空虚。提取死者王某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提取其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
  1.4 病理检验
  提取死者王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其脑组织的病理检验结果为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
  提取死者王某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其结果均为正常。
  1.5 毒化检验
  提取死者二人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其结果均为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成分。
  1.6 死因论证
  1.6.1死者王某全身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头部更未见有明显损伤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等,说明死因是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而死亡。
  1.6.2死者父亲王某某全身更是未见到有明显损伤及出血,但死者胃内空虚,再加上死者上肢皮膚可见有鸡皮样改变,说明死因是在长久未进食的情况下饿冻死。
  2 案件疑问
  死亡原因虽然明确,但案件的性质更要明确才行。是意外死亡还是他杀?死者王某面部及家中炉灶上的血迹怎么解释?两死者全身均未见有明显损伤,怎么就会出现死亡呢?
  3 分析论证
  3.1现场为一旧房屋,房屋内都是比较简单的生活用具,整个现场虽然地面比较杂乱但比较平静,不像是人为翻动所造成。整间房屋构造简单,仅有一门一窗,窗子完好且用塑料布封好。进出口只有房门,但门锁完好未发现有撬动的痕迹。据此排除外人撬动门锁作案的可能。
  3.2死者王某为人友善,经调查未与人发生过矛盾及争执。且王某家中比较贫困,在勘查中未看到有任何贵重的物品。经走访得知,死者王某某已瘫痪在床多年,并由其儿子王某照顾,由此也可看出在王某某身后的拖拉痕应该是死者爬行所造成。据此排除外人图财及矛盾纠纷而作案的可能。
  3.3经过对死者家人的调查得知,死者王某已经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心肺功能一直不好,而且没去正规医院进行治疗过,死者王某不听家人劝告在家也未曾服用过任何降压药物。
  3.4高血压性脑出血是非创伤性颅内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高血压伴发脑小动脉病变,血压骤升使动脉破裂所致。典型可见病灶对侧偏瘫、偏身感觉缺失和偏盲等,大量出血可出现意识障碍。在本案例中,可能就是由于血压升高导致的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未及时救治而出现的死亡。其炉灶上的那种血迹是心肺功能不好病人的一种体现(空泡状血迹)。而王某某此时想下床查看其儿子发生了何事,但死者王某某是长期瘫痪在床的病人,这时也是力不从心,故跌落到地面并上前爬行了一段。最终是由于长期没人照顾进食而活活的饿冻死。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认为该案应为死者王某高血压病发,引起脑出血造成的死亡。而其父亲王某某应为无人照顾,长期没有进食而饿冻死,确认为意外死亡,排除他杀。
  4 体会
  办案实践中,案件的类型很多,形式千差万别,有的犯罪嫌疑人挖空心思、藏匿、毁灭证据,伪造、破坏现场,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现场勘查一定要一丝不苟,全面细致,不可忽视任何细节,并要在获取的众多案件信息中区别真伪,找出真实关键的信息,最终还原案件事实。
  然而,在意外死亡案件中,常遇事发现场没有致伤物,或没有足可解释成伤的物品而对案件性质产生争议的情况,求证此类案件性质,务须结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等各项信息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
  张杰,男,1986年10月生,籍贯:安徽宿州,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就职于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从事法医病理损伤与法医临床专业,现职称为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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