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异化,涉网犯罪案件种类也随之发生着变化,数量与日剧增。在此类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员在技术作为保障的前提下,注重电子证据的获取和网络相关信息的分析。 关键词:涉网犯罪;电子证据;侦查 目前,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覆盖率逐年上升,网络已经成为人类存在的另一个社会。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活动都投射在网络中,网上活动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方式。网络更是一个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涉网犯罪案件也如计算机病毒一样植入了我们的生活。 一、涉网犯罪的基本类型 网络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也发生着异化。因此,计算机网络不再仅仅是犯罪分子的攻击的目标,根据计算机网络在涉网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将涉网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一)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受害客体 这类涉网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主要平台 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将犯罪案件从现实生活转移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妄图利用网络的特点来逃避处罚、扩大影响,体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特点。一种此类涉网犯罪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发送、传播、获取电子信息。例如: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获取网络服务。 (三)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嫌疑人日常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娱乐活动的平台 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网络作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空间,不可避免的要在网络中留下信息和痕迹。通过排查这些信息和痕迹,侦查员锁定目标,对锁定的目标通过在互联网中的搜寻拓展信息,可以确定其网络虚拟身份,为进一步定位以至抓捕涉案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四)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过程中用于实施宣传、勾连等非主要犯罪事实的平台 例如: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通过在网络中所产生的物品信息资源库,寻找特定或同种类的物品,联系涉网犯罪案件,寻找侦查突破口。 (五)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证据的存储媒介 例如:互联网信息的调取,利用网络标识或借助网上服务器储存资料,查找线索。网络痕迹不仅存在于上网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大网站和服务器上也可以找到蛛丝马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因此侦查员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者,调取涉案人员的网上活动日志和活动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二、涉网犯罪侦破要点 (一)电子证据的获取 对于涉网犯罪的侦破,电子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证据的获取至关重要。涉网犯罪案件的侦查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 在涉网犯罪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在侦查的阶段,侦查员要用最快的速度锁定与侦破有关的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并应创造接触这些设备的机会对电子数据实施拷贝、提取。 2.电子证据制作的标准 侦查员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要和犯罪构成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要获得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要有证据与之相对应。 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在公安实战中,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取电子证据,即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和电子证物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物和其它信息。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电子证物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留的信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获取电子证据。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物品的线索 作为新的生活方式的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了犯罪的温床,无论是作为犯罪案件发生的场所还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的场所,网络中都会遗留下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甚至更多的虚拟身份,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虚拟身份隐藏在网络背后,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侦查员要通过互联网搜寻个网络虚拟人信息,确定网络虚拟身份,最终将网络虚拟身份转化为真实身份信息,从而确定和抓捕涉案人员。频繁出现虚拟身份信息的虚拟空间是侦查重点,例如各类聊天软件、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空间、网络社区等是侦查的重点。对于网络上的事件应该分析与该事件相关的所有行为可能留下的线索,侦查人员必须了解各类事件关联的每一种行为可能留下的线索。例如:侦查员掌握了嫌疑人使用QQ号码这一事件,侦查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查找犯罪分子的虚拟身份。通过网络查找涉案物品也是侦破涉网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赃物的信息,侦查员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涉案物品,再由涉案物品查找犯罪分子。例如通过走访或询问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曾经在网上邮购物品,侦查员就应该继续了解物品是否是上网购买的,在哪个购物网址站或卖家购买的,从而获得对案件有价值的线索。 (三)专业知识和作风过硬的侦查员是破案的保障 大多数涉网犯罪是高科技犯罪,侦查员面对的黑客都是技术高超的网络高手,与这样的对手周旋专业知识不可或缺。网安部门的侦查员都有着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但是互联网日新月异,我们侦查员也要在繁忙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另外,近些年涉网犯罪数量剧增,国境内各级政府网站和各行业企业网站频繁被黑客攻击,各种木马病毒更是频繁光顾政府、企业和个人电脑,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网络犯罪的特点导致很多涉网案件的发现不能仅仅依靠受害人报案和群众的举报,网警需要在互联网中主动寻找犯罪案件。网警的人员配备不足,为了打击犯罪、挽回损失,各级网安部门的网警加班加点的工作。在侦破过程中,侦查员体现了过硬的工作作风。 三、涉网犯罪侦破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应尽量交由网安部门采集 在通过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获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交由网警实施,防止其他部门侦查员无意破坏电子证据。另外在可以将电子数据存储设备扣押的情况要尽量扣押,带回由网警对电子证据进行处理和整理。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具备很高的反侦查意识,侦查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例如发现计算机系统或存储设备正在实施可能消灭电子证据的操作时要立刻停止这些操作。 (二)地面证据与网上证据相互印证 另外,现实证据与电子证据也要相呼应,比如有些证据体现的内容要由嫌疑人执行通过口供供述出来,比如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赌博网站的账号和登录密码需要嫌疑人自己交代,在分别取得了网站的账号、登录密码和电子证据后,要把二者联系起来,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避免在任何场合泄露网侦手段 如今媒体发达,网络媒体、纸媒体和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的媒体报道人们的生活,现代人的消息灵通,在这些报道中不乏关于犯罪的内容。无可厚非,这种报道是有着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的,它们可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告诉人们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但是,侦查员在接受各种媒体采访时要避免泄露警方的侦查手段。例如由于媒体的不当宣传,犯罪分子逐渐具有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利用手机、即时通讯软件和网吧的进行联系的罪犯越来越少了,给侦破带来了一些困难。 参考文献: [1] 钱磊. 网络犯罪的特点和防治对策[J].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 谢宜辰. 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3] 陈晓彬. 网络犯罪六大对策[J]. 计算机安全,2007(1). [4] 肖承海,吕泽华. 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J]. 辽宁警专学报,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