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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网络公开之限度研究


  林佳静+吴茜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800)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判决公开上网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各基层法院相关判决书网络公开技术也逐渐完善,由此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刑事判决网络公开是否存在限度。
  一、刑事判决网络公开之价值
  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i判决书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一个案件的司法程序完结,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便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一个关键突破口。刑事判决书关系到当事人定罪量刑,与当事人自身权益密切相关,且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公开上网能促进法官公正判案,增加司法透明度,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因为"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开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纠正这种非正义。"ii刑事判决书网络公开是公众监督权的体现,公众通过网络可以参与案件了解始末,裁判法官的工作受到监督,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我国是大陆法系,法官裁判案件依据法条规定,在判决书说理上欠缺理由,纵观我国刑事判决书,除了罗列基本案情和证据之外,我国法官主要陈列几条法律规定,最后宣布定罪量刑,常常判决结果不能让人信服。相较我国而言,一份判决书只是个案的定罪量刑,对其他类似刑事案件没有指导性,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常常徇私舞弊,对于他们自己写的判决理由也常常难以自圆其说。"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iii法律当然也是如此。一份刑事判决书往往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如果判决理由不能让人信服,也会引发二次效应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也会降低司法公信力。刑事判决网路公开促进法官增强判决书说理性,让法官提高撰写水平,也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尊重司法判决,维护司法公信力。
  二、刑事判决网络公开立法之中外比较
  (一)刑事判决网络公开之中国立法
  我国陆续颁布相关的规定,最高法院也出台了裁判文书的相关管理措施规定。2000年6月,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iv。这是最高院关于刑事判决网络公开的首次规定,但纵观整个办法,主要规定了刑事判决的纸质公开,主要途径有在报纸上刊登、出版,并且公开前需要严加审核。
  最高院于2010年11月21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比较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更为详细,对于网络公布判决书最高院要求"应当",且对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周到和合理。2010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总共13个条文,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裁判文书应当公布和不应当公布的范围、时间限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注意事项,并要求最高院建立相应的裁判文书网。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规定明确了一般案件都需要在互联网公开的原则,明确列举了不公开的情形,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定。
  从刑事判决网络公开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司法公开的决心。判决书从纸质版公开逐步到互联网公开,从只有当事人参与案件到全民参与案件裁判,监督法官工作,增强司法透明度。裁判文书网不断得到完善,各个基层法院都落实贯彻最高院的刑事判决网络公开规定,在立法方面,刑事判决网络公开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刑事判决网络公开之国外立法
  各国立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法规制定不同。我国刑事判决網络公开的相关法规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从2000年开始先后出台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相关办法,美国、德国都有相应完善的正式法律规定。2、配套措施不同。我国为了确保裁判文书上网落实,要求基层法院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但各个省发展存在差异,目前仍不能确保各个省的基层法院都具备裁判文书上网的条件。英美国家配套措施发展完善,美国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和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两个系统呈现本国的司法公开现状,每个州都有各自公开系统,配合紧密。3、裁判文书公开限度不同。欧美国家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比我国做的更加周密。
  三、我国刑事判决网络公开之立法完善
  随着个基层法院刑事判决网络公开工作的全面展开,由此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刑事判决网络公开是否存在限度。一般的民事纠纷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私事,往往不具有公共性质,而刑事诉讼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功能。v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隐私问题小组委员会亦认为,刑事定罪记录是公共记录,而不可能是私事。vi网络公开固然存在诸多优点,它能让公众更好的了解案情,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为判决的公正性奠定基础,也能督促判案法官撰写判案理由更富说理性。但是,网络公开的另一反面则存在新的问题,值得引起深思。比如强奸案,如果判决书中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那么就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再如未成人案件,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网络公开反而对未成人造成更深的伤害,教育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还会推入未成年走向深渊。再如刑事暴力犯罪,直接公布证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威胁,还打击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刑事判决网络公开如果涉及当事人利益,并且当事人要求不公开,那么刑事判决是否就可以不在网络上公开?最高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公开的刑事判决的范围,那么由谁来界定案件是否属于不公开范围之内?如果刑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当事人要求不公开,那么有谁来界定是否公开?面对如此多的疑问,需要我们司考刑事判决网络公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其存在的界限。
  判决的网络公开化带来的问题日益彰显,研究刑事判决网络公开限度问题成为当下重中之重,在保障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开公平。对刑事判决网络公开做一定程度的限制,更能体现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防止因此而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刑事判决涉及公共利益,刑事判决网络公开有助于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但是考虑不侵害刑事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法院在对刑事判决网络公开的同时加以限制,以平和在当事人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价值。在此之余,我们也要考虑到如何更好的促进刑事判决网络公开,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如果公开超过限度公众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i田飞龙:《司法公开:一场新的法律革命》,http://www.flssw.com/falvlunwen/info/48928168/,2014年10月11日。
  ii[美]邁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iii[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iv《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v罗小平:《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探讨》,江西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vi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2004年12月,第168页。
  【参考文献】
  (一)著作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赵士林、彭红:《网络传播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期刊论文
  1.何帆、林娜、杨建文等编译:《相关国家和地区裁判书上网概况》,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5期。
  (三)其他文献
  1.罗小平:《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探讨》,江西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田飞龙:《司法公开:一场新的法律革命》。http://www.flssw.com/falvlunwen/info/48928168/,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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