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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


  (710061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程序,关系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究、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诸方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刑事和解中发挥好监督职能和作用,从而保证该程序的正确实施。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对刑事和解进行监督进行浅略探讨。
  关键词:监督;刑事诉讼;和解
  一、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程序监督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程序不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该监督刑事诉讼和解程序是否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了均等保护。首先,必须保证双方自愿。保证双方自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这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和解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二是对和解方式选择的自愿。《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可能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达成和解。其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必须落实。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应签订和解协议,将双方商定的和解内容予以明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真诚悔罪,被害人必须是真心谅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真心谅解既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程序所要求的和解条件,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一种表现。
  3.案件必须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范围
  (1)一是犯罪种类方面的限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只能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故意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对社会关系损害相对较小,而对被害人影响相对较大的案件。
  (2)二是犯罪起因方面的限制。故意类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该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这种纠纷既包括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当事人之间因偶发事件引起的纠纷。除渎职罪外的过失类犯罪涉及到被害人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前没有矛盾,双方存在达成和解的前提基础。
  (3)三是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限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故意犯罪案件只能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只能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4)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这条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妄图通过刑事和解逃避刑罚惩罚的可能。
  4.刑事和解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只能就双方的民事部分进行协商和作出决定。一是双方不能对刑事部分进行协商和约定。刑事责任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当事人无权处分。虽然刑事和解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产生影响,但是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产生的影响的程序应由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和判断,当事人无权处分。二是不得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刑事和解中作出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对刑事和解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和解案件都是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这就决定了刑事和解后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将更多的适用非监刑。相对于监禁刑,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要困难和复杂一些。所以,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执行情况更应加强监督。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程序监督的方法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贯穿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是包涵于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中的一项新内容。因此,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一些监督方式也完全适用于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
  1.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监督
  书面审查就是对和解协议、案卷材料等书面内容进行查阅、分析后作出判断。不管是在刑事诉讼哪个阶段,只要发生了当事人和解的事实,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监督。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案件是否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已经落实等。
  2.通过自动调查的方式监督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应该接触双方当事人,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通过讯问、询问,当面向当事人核实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询问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落实等情况,并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为办案人员作出准确判断提供可靠的依据。
  3.通过参与主持刑事和解的方式监督
  在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和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在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时应对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还应监督、督促协议内容的落实。
  4.通过案件回访的方式监督
  检察机关应重视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的回访,特别是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加害人,检察机关应联合派出所、居委会、学校等单位、组织,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回归社会。对于被害人也可加以关心帮助,抚慰被害人心理。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司法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从而充分发挥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1]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23卷第5期.
  [2]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3]李翔.《议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北京,2006.
  [4]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3页.
  作者简介:
  高亚飞(1991~ ),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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