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9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部 北京) 摘 要: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然后对其各项原则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诚信 知识产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如文学作品、商标设计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成果往往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为防止出现抄袭、盗窃等不正当行为,需立法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创新成了推动经济进步的关键,也被当做垄断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手段,而且受到各国重视,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所以民法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 一、民法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法 民事立法、司法和一切民事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即民法基本准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守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几项。它具有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既指导民事立法司法的方向,又对民事行为加以约束,以免超出法律范围。可见,民事基本原则是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必须遵守。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多部行政法及其他规章条例构成,是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按照国内法律,知识产权侵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但基础的法律性质是一致的。所以,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适用。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解析 (一)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的根本性原则,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个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知识产权法同样也应体现出平等性,首先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不管是物质财产,还是精神(知识)财产,法律都应平等对待。从财产法的角度看,所有财产都应同等保护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属于财产法体系,"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与实质性物体交易一样,知识、精神技能和艺术思想等抽象物也能作为买卖对象。且抽象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要求必须有一部法律保护这些精神财产,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应受到保护。须注意的是,同等保护绝不包括知识霸权。 (二)自愿原则 是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延伸,即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外人不得干预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该原则同样可应用于知识产权法,首先是获取知识产权,文学作品是否发表、是否要申请专利权等,都应遵循权利人的意愿,禁止强迫性地获取知识产权;其次是使用知识产权,即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将知识产权转让何人,或如何出资融资,外人不得干涉。如2013年某作家和一杂志主编相约见面,谈及最近写的文章,主编对其很感兴趣并索求观阅。该作家再三叮嘱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文章内容,但主编为吸引更多读者,未经作家同意,便将文章刊登在新一期杂志上。在此过程中,杂志主编就侵犯了自愿原则。 三、公平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解析 (一)公平原则 主要用于民法缺乏相关规定时,可通过利益均衡来尽可能地维护双方利益。可將其看做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其必须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在确定知识产权、分配利益等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意外,引起双方或多方的矛盾纠纷,而法律又无法明确判断,此时知识产权法就应遵循公平原则。首先所有人都能创造知识劳动成果,而且都有平等的机会享有知识产权并行使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和反限制制度,同样是为了更公平地执行法律。权利限制主要是为了让权利人能够正确使用知识产权,而对其权利内容及行使方式有所限制;权利反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所以要求权利限制也应当合法。 (二)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复杂多变,难免会有人为了一己之私而欺骗、蒙蔽他人,损坏他人的利益。诚信原则即是要人与人之间应真诚相待,并守信用。在知识产权方面,如作家与出版商在利益分配上达成协议、签订合同,但之后出版商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或在签合同时有所保留,并未说明真实情况,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诚信原则。国内的知识产权法起步较晚,很多方面都不健全,对诚实守信原则就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制度设计中却有相关体现,以著作权为例,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随着时代的进步,计算机网络泛滥,过去的著作大都是纸质,如今却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加上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著作权人不得不寻求新方法维护自身权益,其负面影响就是对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有所限制。 四、守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解析 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一旦不能守法而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受到惩罚。这说明,知识产权法同样也要合法守法。关于知识产权确权,《专利法》有着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损坏公共利益的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通过违法途径获取或遗传所得的创造同样不授予专利权。所以知识产权人要想获得专权并受法律保护,需保证其创造必须合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实际执行中,知识产权人可通过协商等方式适当地改变法律效力,但仅限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则不允许改变。如此规定有其原因,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但知识财产和一般的财产有所不同,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除了任意性规范,还需要公共机关插手,对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使用权等进行强制性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定程序限制,只有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才能行使知识产权,从而避免假借合法权利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况出现。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都不得干预其他公民的权利,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知识在当前市场竞争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很多国家都将知识产权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予以高度重视。为避免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制定知识产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法有其特殊性,属于民法范围,在执行时也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7):187-188. [2]李浩成.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立法规制的现状与重构[J].政法论丛,2013(3):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