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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第三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针对第三人的利益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运而生,而在实践过程中,再审之诉、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却引发了诸多问题,再度引起了对其基础来源的思考。与此同时,新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作出了重要指示。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权利;案外人异议;再审之诉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产生的一种对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特殊诉讼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民诉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基础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当中,判决效力扩张理论主要是讲判决具有相对性,判决的效力只及于案件当事人,而对案外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而需要打破这种相对性的一种理论,主要分为既判力扩张、形成力扩张和生效判决的反射力。既判力的扩张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就其主观范围一般会扩大到请求标的物持有人与诉讼但当时的利益主体。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已有第三人权益保障措施的比较衔接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事前保障程序。第三人程序参与是第三人权益保护事前保障程序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第三人权益保护程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从另一方面来看,法院职权通知制度具有局限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正是弥补了这种职能通知制度的不足。但是,两种制度并非新旧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固然是一种创新突破,是对既存的事前保障措施的救济与补充,但是不应片面扩大其适用,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司法复杂化。这就要求法院加强对其自身职权通知职能的认识,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互补充,实现司法最优化。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事后救济程序。事后救济程序是指案外人异议之诉,主要包括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存在足以排除债权人民事执行请求的权利,而请求对该法律关系作出的裁判,从而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救济程序。因此,正确把握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相互衔接的重中之重。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构要点
  自2012年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来,在实践中适用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体系化的配套机制等原因造成的。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详细解释,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解答并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
  一是正确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诉的类型上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定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位于普通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二是,确定诉讼主体范围及起诉条件。新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四个起诉条件。注意对于没有既判力的事实与说理等部分的错误情况不属于追究事由,并且其权利期间是6个月的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三是明确竞合效力。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竞合处理原则; 四是规范立法审查。 新民诉法解释第293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五是释明法律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第三人、原案当事人以及善意第三人均会产生影响。
  四、结语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自2012年设立以来,经历了迷茫期,发展期,到现在经过新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对其进行了完备性的阐述,逐步走向成熟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对原有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否定和摒弃,而是一种救济与补充。在构建更为成熟化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可一味推崇之,而应同时对另外的三种救济保障程序予以完善,使之处于一种相互补充与制衡的状态,实现对案外第三人的最大保护,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达到实质正义的最高理念。
  此外,还存在一个隐患问题——那便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保障程序历来相对薄弱且被众多学者广为诟病。此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虽然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纳入到了主体范围内,但并没有达到真正保护的目的。随着对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制度的日益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却很容易成为被转嫁责任的无辜受害者,造成对其保护的有名无实,甚至会使其遭受更为严重的权益侵害。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加强法院自身的职能通知力度的同时要注意控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频繁起诉问题,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快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保障措施的制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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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明月(1991~),女,山东泰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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