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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修正案)的出台,在新增了关于出庭作证的法条,在制度上有所创新。笔者通过调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制度;出庭作证
  为了规范证人出庭问题,解决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的司法现状。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才对证人出庭作了增设与修改。但笔者通过在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当中发现,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3年多,可在实践中证人出庭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笔者在调查G市某法院的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几乎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99%以上的案件是进行书面证人证言审理的。从这些数据可以说明,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问题的原因
  1.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之一。而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决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是掌握在法官手上的,这使得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裁量权过大。我國审判机关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有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审判人员为了能尽快了结案件,可能会存在不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这样既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又能使办案效率得到提升。
  2.公民法制意识薄弱,证人自身不愿出庭作证
  首先,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观念对人的思想产生了根深蒂固的作用,直接导致证人不愿意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不愿意出庭作证。我国自古就有对"打官司"采取不愿理睬,消极的态度。古时,公众认为谁惹上官司,就觉得这个人有什么问题,所以公众都希望能离官司远点,尽量不去触碰它,即使邻里或者与别人有什么矛盾争端,都尽量私聊,不涉及官司。其次,我们国家对于"人情"这个词看得很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能不得罪人的地方尽量避开,唯恐殃及到自己身上,这使得公众即使知道真相,也会选择隐瞒。再次,一些证人担心出庭作证后被曝光,庭审结束后可能会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处于安全的考虑,证人也会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3.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专门的财政保障
  证人出庭,很多时候会耽误证人的时间、花费证人的财力等,打扰原本该有的生活规律,我们国家并没有对证人保护的财政支持还是证人的费用补偿。就拿此次调研的G市某法院来说,对部分刑庭的法官做了访谈,谈及证人出庭之后的补偿费用问题,他们都莫衷一是,表示国家在这一方面没有任何政策,法院为了提高效率与节省成本,同时也为了兼顾证人出庭后的安全问题,法官都会选择书面证言来代替人证。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通知证人的主体的权利可以交由控辩双方
  我国目前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作出了证人出庭由法院通知的规定,控、辩方没有自行通知证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如果能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交给控辩双方,对控辩双方来说都有利于做好庭前辩护工作,同时为了能让案件更加公正、透明,他们将会不惜一切代价动员和保证证人到庭。而对比法院通知证人的主体权利,法官为了能减少案件的工作量,也兼顾考虑到证人出庭后怕被被告人打击报复,因而尽可能的避免证人出庭。因此,基于这样一个诉讼目的考虑,让控辩双方作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主体是有可行性的。
  2.社会对证人出庭的支持和公众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因为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传统影响,让很多公众对诉讼都产生了逃避心理,即使在我们国家,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自己原有的观念和态度。因此要想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先得到社会对证人出庭的支持。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有时甚至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搬到电视屏幕前,更真实的向公众宣传法律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消除"厌讼"心理,并让他们知道在法律上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战胜畏难情绪,积极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杜绝只注重"书面审"的做法。认真做好相应工作,使证人在审判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民本位"思想,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在处理证人问题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态度要适当。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
  我国现法律虽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由当地财政支持,但实践中,对公众来说实行起来很困难。首先,公众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打交道,在某种程度上双方地位有悬殊,因而公众在国家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会表现出"怯官"的心理。另一方面,国家立法虽规定了证人出庭有补助,但证人要想领取这份补助经费,就需要一套完善且易于提取的渠道。而在我们国家,还并没有对该项进行详细说明。建议应当像规定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措施那样,明确补助证人作证的经费所负责的部门及人员、给付时间、给付标准、不给付或者迟延给付的处理方式等可以现实操作和运行的流程。
  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范围太过于狭窄,只限于4种。为了能全面的保护无辜的证人,应该将保护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而另一方面,对证人的保护应该不仅限于事中保护,应该还有事后保护。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需要对证人保护,除了防御被告人或其家属等打击报复,更重要是防御检警机关的不当追诉,因为这种不当追诉的危害远远大于被告方报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陈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新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2]梁成文、张天羽啸.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J],新疆社科论坛,2011年第4期.
  [3]王永杰.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人拒证权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罗珠玉(1991~),女,汉族,湖南株洲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年度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罗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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