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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紧箍咒


  摘要: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学科目的分类,研究方向的细化,使得学者的研究朝着"术业专攻"的方向发展,"术业专攻"本来是有利于法学的发展,能使学者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法学,但是随着法学学科越来越细致的分类,和法学各领域研究成果的取得,这种"术业专攻",竟然慢慢走向封闭化,成了阻止其他学科的学者研究别的学科的高墙,"术业专攻"也慢慢的变为法学研究者的"紧箍咒",自己选择的法学方向,成了不能触碰其他领域的枷锁,"术业专攻"慢慢成为"画地为牢",所以,我认为,这种因为个人自私表现所构建的"牢门高墙"应该彻底拆除,还广大学者一个良性互动的好的研究氛围。
  关键词:法学;术业专攻;画地为牢
  在当代社会,法学学科严格的划分为若干门类,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甚至民法学还进一步的分为: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学科,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这也是法学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法学科目的分类,越来越细致,划分的越来越严格,一些学者越来越把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这一领域,硬性的划分研究范围,不许法学其他领域的人染指,这样硬性的划分各个专业的领域,禁锢了自己,也束缚了他人。
  首先,禁锢自己表现在:学习各个专业的人,越来越专注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只要从事了这个学科,这个领域就是我的地盘,必须牢牢把握,不能让其他"不务正业"的人员触碰。
  其次,束缚他人表现在:有地盘意识的法学家,往往对其他领域从事本领域研究的学者,表现出高度的警惕性,若是敢越雷池半步,就会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是"手伸得太长",违反了"游戏规则",那么,这些"不守规矩"的人,就会受到各种非议。
  我们知道,现在法学科目的分类,各个学科之间,那是壁垒森严,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若要全面研究,也实属天方夜谭,但是,大家都知道,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公器即意味着人人可享用之,用或不用,主动权在天下人手中,学术的殿堂是向天下人敞开的,岂是个别人手中的权杖。
  唯物辩证法说:①联系具有普遍性;即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要求我们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学术和学术之间也存在着普遍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民族风俗、地理、甚至与宗教,都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学习法律的人,在工作中,也不会只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法官在判案中,也会遇到需要自由裁量的事情,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日常生活、学习、以及法官自身道德的标准来裁量;同样的,侦查人员在依法行事时,也要运用侦查学,甚至心理学来行使职权等。②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要求我们要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学术发展本身就依赖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每个学科都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实问题,且每个学科自身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都需要其他学科加以辅助,弥补不足。岂能因个别人自私、利己的心理,阻碍法学前进的步伐。③联系具有多样性;联系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个成功的人,不会只专注于一家之言,就像每个取得研究成果的法学家不会只专注于本土的法律一样,那么,法学研究只局限于"专攻"的这个领域,又怎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呢?
  "君子不器",即君子之德则不如器物各守一用,见机而作无所不施。搞学术的,不能如器物,死守一用,应该灵活,见机而作,无所不施。在学术研究上,不能把自己禁锢在一个狭窄的领域,也不能把别人隔离出去,学术研究应该是开放性的,在这个事情上,任何人都不能为他人划定学术研究领域,除非这个人自愿专心研究某个方向,只想在这一个领域内有所建树;另外,即便是某个人穷尽一生,在某领域成就非凡,也不能搞垄断式研究,不许他人染指,因为这个领域并不是他的私人领地。试想,若是处处搞垄断,处处设限制,我们的学术还怎么发展,如何前进?这样的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
  首先,硬性的区分学科领域,会使学者的事业变得非常狭窄。法学本身是一个完整性的、开放的体系,各个分支也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但是法学结构庞大,内容繁杂,即便一个学者穷尽一生,也是难以全盘覆盖的,所以为了便于研究,才不得不强行划分学科,但是若有的研究者有跨领域、跨学科研究的能力和精力时,这对法学的发展是大大有益的,对研究者本身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
  其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法学各个学科不断细化的同时,一些融合多学科的交叉学科也随之出现了。例如:法学与经济学融合产生的法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融合产生的法人类学、法社会学。这正是各个学科学者跨专业、跨领域研究的结果。更何况,有一些制度的研究,是很难限定为特定的学科领域的,例如民事证据法学,这是很难判定它是属于民法学还是民俗法学的,若是固执的把它视为自己的领地,这类学科就会很难再获得来自其他学科的知识支援,一些有心研究和提供支援的学者,也会害怕被讥讽和封杀,而止步不前。
  再次,"画地为牢"似的术业专攻,将严重阻碍法学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交流,使其内部存在隔膜,也使各门法学内部自身受到发展阻碍。法学各门学科之间有共性,需要交流,各个部门取长补短,才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若是相互之间排斥、封闭,我们的法学将无法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造成巨大的伤害。
  这种"画地为牢"似的法学分科,若是用到教学上将更为麻烦。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很难仅仅涉及实体法的一个问题,甚至说,很难很难仅仅涉及一个部门法的问题。任何一个案件,可能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既有私法问题,又有公法问题。学生,乃未来的希望,若一个学生,只懂得一门学科,很难对案件作出全面的分析,再被人为的禁锢在一个领域,固守门规,只能浅谈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眼界单一,观点难免偏颇,有碍公正,那整个中国的司法制度,都会在生长中死亡,摇摆中坍塌。
  术业专攻若是真的沦为了"画地为牢",其情可悯、其状可悲,因为它将严肃的法学研究贬低到了一种为自身生存而研究的悲惨境地,将一种大爱,演绎成为了个人自私的牟利,是对学术研究的一种亵渎,是对整个法学进程的阻碍,因此,我在这里呼吁:术业有专攻,学术为开放,不要因为自私,而成为我们热爱的专业的绊脚石,禁锢了自己,也束缚了别人。
网站目录投稿:静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