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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法引入简易程序的合理性


  摘要: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引入简易程序,由其自身的合理性。引入简易程序既是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简易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合理性
  一、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引入简易程序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决定,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增加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明确了行政诉讼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且需在立案日后的四十五日内审结,由此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简易程序。在行政诉讼法中引入简易程序是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法,由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引入简易程序的合理性
  所谓的合理性,包括目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第一,目的的合理。所谓目的的合理性是指所欲求之目的必须符合事物的一般规律,是事物发展的适当可能。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制度中构建的目的必须是合意的结果,是商谈共识之结果。如同布罗姆利所说:"在民主社会中论断(信念)的正当性不仅需要来自于提出这些论断的学科群体内部的‘共识信念,还需要这些论断的潜在听众(接受者)群体所赋予"。比如,社会对于审批效率的认可;第二,达到目的的手段是依据"认知推断"能达至此目的;比如,在其他地方实践过,有过成功的案例。
  (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求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以35.1%递增,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特点。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开始的治安、土地等简单的案件,到如今涉及几乎所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诉讼案件。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增加,以及案件审批难易程度存在客观的差异,这就对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出了现实的需求。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为了适应案件的难易程度而采用的不同的审判程序,普通案件是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强调公正,简易程序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强调效率。二者只有实现均衡,才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的理想社会效果。
  (二)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效率的需要
  我国行政案件日益增多,在现有人员部门配置的情况下,相应的提高行政案件审批效率越来越迫切。法院如果不积极面对新形势的变化,及时、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将无法满足形势需要。解决的办法有一些:可以短期内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或者建立简易程序提高效率。而前者需要时间的累积短期内难以实现,而后者则是在短期内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设立简易程序减少简单案件的办理时间,让法院有更多的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也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减少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投入。设立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需要,避免司法资源平均分配带来的浪费,从而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效果。
  (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
  行政诉讼有两个重要目的,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宗旨。简易程序是提高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与行政相对人的相对的国家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有两千多年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民"不敢告"官","官"也不容许被告,因此,在行政诉讼施行初期,案件较少,对每一案件施行普通程序是可行的,并且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具有教育意义。但现在的情况与以前有很大不同,一方面,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提升,在法律的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的进展,官民平等逐渐成为共识,行政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司法资源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已不现实,也不能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四)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成功经验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均有规定,经过了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较为成熟。在两大诉讼过程中简易程序的运用,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诉讼效率,很好的让公正与效率实现均衡。作为三大诉讼法的行政诉讼法,都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基本原则,运转机制方面有共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已被证明是有效的。因此,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实践基础。
  三、小结
  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题中之义。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实现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必然选择,为此,必然要求我们提供一个更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手段,而简易程序是应有之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核心是简易,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均衡的必然,也是诉讼经济的要求。在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由其合理性,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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