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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法中存在的若干制度问题的思考


  (050000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 石家庄)
  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民商法的相关概念和制度问题,随后介绍了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然后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问题;解决对策
  一、民商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债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的消灭等。人身法由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组成,其中"身"是指亲属身份。人格权法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规范。亲属法在我国是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指规范商事活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与经济法、金融法等其他部门法相交集,学界争议较大,很难界定出确切的学科边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构成,其中民商法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其法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民商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各项要素,均须受民商法的调整和规制。
  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立法体系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也是当前民商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运行的体系中,法律规定中有些非常粗糙的条文,同时在内容上也不够健全,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发布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相关的规定,从而能够进一步澄清和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些规定一般缺乏统一的规划,而且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这就在对民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多次立法的现象。
  2.当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中国民商法的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一方而,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土地法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房地产法是以《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等等。另一方面,在现行民商事立法机关中包含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罚款、扣留的规定。尽管这种情况己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在立法体制上,除《民法通则》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外,大部分民事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民商法的行政化在不同程度上冲淡了民商法的特点,对正确适用民商法规范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为民商事权利的行使套上了行政枷锁。
  3.当前民商法存在大量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民商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在公布民事立法之前,一般情况下要通过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做出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虽然可以使过于简略的民事法律具体化,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使现行某些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此外,尽管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补充了部分法律空白,但空白之處仍很普遍。
  三、对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不断加强民商法体系的创新
  可以看到,在现行的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起到先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的理论,我们的民商法理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使商品的买卖交易更为复杂也更为频繁,而随着上篇的大规模流转,又必然会改变社会财产的归属,那么财产的支配、种类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民商法的物权、合同等一些民商法的法律法规适应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看出,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这在客观上要求不断地对民商法进行创新研究。
  3.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
  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12(4)
  [2]赵大为.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 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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