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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73500 山东省邹城市公证处 山东 邹城)
  摘 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证明该公民拥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法律活动。目前我国的继承形式共有两种,分别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同形式的法律纠纷,常常会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这些问题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尤其是公证机构予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因此,本文将结合当前的继承公证情况,对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此完善我国的继承公证实践。
  关键词:继承公正;实践;问题对策
  继承公证正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真实的、合法的司法证明法律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对于公民来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法律纠纷、继承纠纷来说,可起到巩固家庭和谐的作用,对社会的安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继承公证的定义
  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的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死亡之后被继承人遗留下财产,按照法律法规来说,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法定继承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继承。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与其他的合法的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具体依照的法律法规为《继承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1]。
  二、当前我国公证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
  通常来讲,公证处会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所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也就是所谓的遗产分割协议公证。这一公证方式应在被继承人主要遗产的所在地或者是继承人较为集中的住处地区的公证处办理。申请人必须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与所留遗产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依照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是否为所有继承人一致认同,是否存在分歧;被继承人对分割协议中所分割的遗产是否享有所有权;遗产分割协议中对于遗嘱或者所指定的财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合理合法,为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保留了应有的份额;其中的具体分割方式是否能做到合理合法。在经过了一系列审查之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继承公证书。
  (二)遗产分割债务问题
  在公证的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可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机构也可以在制定的继承公证书中加以注明,也可以另行将当事人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但多个继承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法的遗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公证部门仍然可以依照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在这一情况下,应在继承公证书中将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一点进行注明。实际办理继承公证时,对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债务可以采取先继承后偿还的方式;也可以在将整体的债务均分给继承人让所有的继承人共同承担。在债务问题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前,对于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情况公证机构不应出具继承公证书。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没有其他的继承人的情况下,农民的遗产应归属其村内的集体组织,其余的公民财产归国家所有。而死者的债务在这一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偿还。通过此种情况可以发现,当前的继承法中对于债务问题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存在较大的薄弱点,需要进一步将债务问题在法律法规中进行完善[2]。
  三、继承公证对策
  (一)遗嘱的检验确认
  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基于此类情况,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就需要查明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的相关协议。对于所获得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进行有效的检验,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方面,相关公证机构还要进行再次的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要优先于遗嘱本身,在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公证部门应给予继承人相关的公证书面证明;在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的《继承法》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对于一些不同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应该确定最后的一份真实合法的公证遗嘱使其为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确认有效的遗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不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继承公证[3]。
  (二)审查证明材料的合法完整性
  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应当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涉及到不动产的财产继承,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多个继承人在办理相同的继承公证时,应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进行申办;如若被继承人的生前居住地与遗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公证处辖区内,或者遗产地跨越了几个公证处辖区时,需要经过继承人们的共同协商,并在其中一个公证处进行申请。认真调查相关继承关系事實,明确法定继承人及有无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
  具体的继承公证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办理。在整个公证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联系,做好公证核实工作,做到明确遗产范围、不遗漏继承人。
  四、总结
  综上所述,涉及到财产继承的问题对于社会民生影响较大。因此,我国的相关公证机构应加强重视程度,审查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是否自愿,遗产分割是否达成一致合意,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继承公证,真正做到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以完善我国的实际遗产继承实践。
  参考文献:
  [1]王军.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19:69-70.
  [2]罗志权.对我国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29:171-172.
  [3]王莹.论继承公证办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5,10:17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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