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等的不断发展融合,及互联网的普及,各国未成年人在其成長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元和复杂。面对此种情形,世界各主要国家是如何应对的,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各国的立法者怎样加以界定,本文将做一个介绍和评析并参考相关国家的规定,重新审视我国的现行立法,找出不足,以期为我国法制的更加完善发出关切之声。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国外立法;立法建议 一、社会背景 2015年,湖南发生一起恶性未成年人杀师案,一名独自守校的小学教师惨遭3名中小学生杀害,嫌疑人年龄最小仅11岁,最大13岁。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不禁让人们重新反思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是否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在网上稍加搜索,即可发现仅于2015年发生的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就有数十起之多,其手段之残忍、事后态度之不逊令人咋舌。有的甚至在庭审中叫嚣:"等我从监狱出来,还是一条好汉。"[1]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根据新的社会形势提出新的对策。此举既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下面介绍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在该方面的相关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不同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各不相同,比如:墨西哥为9岁,法国为13岁,荷兰、丹麦、加拿大为12岁,德国、日本、意大利、越南和我国均为14岁,美国各州没有统一规定,从7岁至13岁不等。[2]笔者主要介绍俄罗斯、美国、德国的规定。 1.俄罗斯的规定 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吸收了其之前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国外的先进刑事立法例,体现为:①扩大了代替刑罚的教育性感化措施的种类;②规定对未成年人处刑时应该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以及成年人对他的影响。 依俄罗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评价未成年人特别是14岁至15岁的少年的个人情况时,应当查明犯罪人的个性发育程度与他实施犯罪时达到的年龄是否一致。此规定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评判多样化、灵活化。这是俄罗斯刑法在传承苏联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新的发展。对于同样是继承苏联刑法典的中国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启示。 2.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因州而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为7岁,内华达州、华盛顿特区规定为8岁等,总体而言各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普遍较低,对未成年犯的惩戒力度较大,一些州甚至可以在成年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结合各州的相关规定有学者归纳出:在美国,7 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7至14 岁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年龄段,若缺乏证据证明该年龄段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推定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14 岁以上为绝对刑事责任年龄段。[3] 3.德国的规定 德国在其1998年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一条规定: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而将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者称为未成年青年。未成年青年在刑法上应负完全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据道德和精神发育还处在少年阶段,或者根据行为方式、犯罪情节和动机,认为行为属于少年犯罪行为的,法官可以依照有关少年犯处置的规定,全面估量行为人的个性,结合行为之方式、情节或动机,判处适合少年犯的刑罚。[4] 此种以心理年龄为辅助来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克服了仅仅依靠实际年龄来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弊端,使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标准更加人性化,值得我们借鉴。 三、我国的规定及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见于刑法第17、49条。但相较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其规定已经远远落后。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仅于1979-2000 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水平就已经远高于人类的平均水平。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营养的合理搭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成熟年龄已经提前。[5] 笔者认为将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较为合适。如前所述,现在12周岁的未成年人相较于前几代人心智已相当成熟,对于犯罪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认知体系。此外,我们应改变零散规制的模式,改用专章规制甚至是单行法的模式来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事实证明,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不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趋势,客观上造成了"宽容"甚至"纵容"的恶果。由于未成年人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只强调教育感化,最终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的示范效应也让同龄人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要坐牢"的念头,可能会诱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表面上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会扩大打击面,实际则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让未成年人打消"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参考文献: [1]http://news.sina.com.cn/o/2015-04-03/051931677186.shtml. [2]韩玉凤.从比较法学角度浅谈主要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异同.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增刊. [3]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公安学刊,2002第 2 期. [4]汉斯.海因里希.耳卜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陈亮,瞿连林.全国城市汉族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发育的研究.曲阜师范大学学报,第 33 卷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