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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探究


  (537700 广西陆川县公安局 广西 玉林)
  摘 要:本文拟从立法不足和司法困境等方面探讨夫妻共同债务审判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在理论上为破解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实践困境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做一点辅助。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债权人
  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很难处理的主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①相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②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③法官自由裁量水平不高。
  一、立法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从立法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总体范围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夫妻任何一方均具有全额清偿债务的义务,即便夫妻关系的终结也不能改变夫妻连带债务责任的性质,后者由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从规定可看出其用意在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自主权利,对民事行为主体的财产自由和人格自主的维护,意义不言而喻。 但在适用过程中则极难实现。
  (一)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举证和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意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是否源自或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则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开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系举债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只要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情况主张权利的,就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否真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这种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上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扰,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比方说,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只对个人有益,能否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一方且判决夫妻一方承担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离婚后如何落实这一措施?一方举债进行自己的营业活动但收入都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必须,此时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方举债用于另一方的教育生活,离婚时将所借债务认定共同债务会否失之偏颇?司法过程以《意见》中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准绳,或以《解释(二)》中将婚姻当事人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依据,均由法官依据其司法理念自由裁量。
  (二)"由双方协议偿还"的规定意在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则给了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将债务归一方而不用另一方承担偿还义务
  这种情形很常见,比方说:夫妻双方不愿偿还共同债务,一方故意通过离婚的方式,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并以照顾弱势一方(包括妇女、老人、孩子)为由或借口社会风俗习惯压力,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让给弱势一方。这样,主动要求承担债务一方的履债义务实为空头支票。倘若承担还债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必然更加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夫妻在离婚时故意不申报或隐瞒债务,待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时以离婚为借口互相推诿。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也滋生大量诉讼欺诈现象(如一方要么擅自以对方名义到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提交辞呈或向外举债,要么代表对方到银行取款等,无所不用其极),存在严重损害夫妻非负债一方利益的风险。这对道德建设以及法制权威的树立,无疑是不利的。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
  受年龄、职业、身份、环境等影响,离婚当事人各自处理债务的目的也不同。后者常常扰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开展,究其根源,皆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所致。以下是离婚时常见的几种情形:
  (一)夫妻双方都隐瞒举债情况
  这种情形常常是夫妻双方负债较多且多为共同债务、对债务均无异议但偿还能力不足,为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双方合意隐瞒举债情况。也有的当事人懒于对负债义务进行具体分割或降低诉讼费用而隐瞒债务实况。
  (二)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将财产转移到无关债务人员名下
  该情形的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其表现往往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将财产赠与子女;不履行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把共同债务混成个人债务;以结婚分家、各自生活为由,人为缩小共同债务的范围,不认可一方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等。
  三、法官自由裁量水平不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不完善的运作条件使得债务问题越发复杂,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水平也要求更高。但现实情况则是,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水平不高,在审判离婚夫妻的共同债务时,几乎没有一条合理合法的准绳,裁量的随意性相当大,其主要表现是法官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判点不统一。这不仅加剧了原本就不完美的司法实践,还深深冲击着法治的权威。以下几种情形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常见考验:
  (一)当事人不就举债情况作出说明,法官就不审
  有的法官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推认当事人认为无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二)对认为无债的当事人不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此情形容易导致以下被动局面:①当事人上诉涉及债务问题就必须改判或发回重审;②债权人申诉则难以避免离婚案件的再审。
  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一方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不能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该方个人偿还对难以取证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个人负债,法官的通常做法是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非举债方以及债权人,按照证据情况认定一方或是双方偿还债务。
  参考文献:
  [1]王智.国内离婚问题研究综述[J].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4):32-34.
  [2]徐安琪.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一个综合解释模型探讨[J].社会学研究,2012(2):1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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