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法,超期羁押无疑的成为了一个影响其司法实践的重大因素。为了防止更多的冤假错案这一损害我国司法权威的现象发生,因此,对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总结则显得愈加重要。原因方面大致包括法律规定较模糊,刑事案件较复杂,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不充分,监督机关不负责任以及办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几个方面,相应的也就有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超期羁押;有罪推定;保障人权;替代性措施 一、超期羁押的成因 1.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 延长羁押的期限本是指在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在侦查期限届满前不能终结的案件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超期羁押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便成一个模糊的规定,换一个说法,这个规定甚至可以为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做挡箭牌。因为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届时不能终结案件,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便向检察机关申请延长时限。检察机关在未真正查明实情的情况下就批准其延长期限,那么滋生超期羁押就是如此规定的正常后果了。①因此该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应用,就会成为超期羁押的第一成因。正是法律对延长羁押期限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超期羁押的发生。 2.羁押的替代性措施运行存在漏洞 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是指补充羁押同时以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性方法,顾名思义,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以符合羁押条件为前提;其次,它没有相对于羁押而言的较强的强制性;最后,它同羁押一样,以实现诉讼保障为目的,从而来确保刑事诉讼能够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我国目前能够替代羁押的措施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模式,然而二者的运行过程却存在著一定的漏洞。②因此,侦查机关在以侦破案件为目的的同时又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的情况下,就会对在押人员采取超期羁押的方法来实现他们的目的。 3.监督机关的缺失性 首先,在我国,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常常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他们往往以为自己是执法者,不会触及法律,因此不需要其他部门来监督,也不愿意被监督,更有甚者反感被监督。③办案人员对于一个案件往往考虑的是如何侦破,并不在意案件是如何侦破的,也不在意其破案手段是否合法。其次,履行羁押程序的部门会以侦结案件为由,为他们的非法行为找一个看似合理的借口,变向的拒绝接受监督,从而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最后,负责监督的部门,如公安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怠于行使监督职权,甚至明知有关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现象,仍为"同僚"遮掩,长此一来,超期羁押的监督就形同虚设,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二、超期羁押的对策分析 1.限制适用羁押措施 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保障犯罪案件侦查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非羁押强制措施,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强制措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条件更加全面的细化,同时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批。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防止错误羁押。其次,建立并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④ 2.完善羁押的替代措施 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是指用以代替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因此,它的强制性明显弱于羁押。⑤它理所当然的要满足羁押的前提,但同时它还要和羁押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通过附加其他一定的义务条件从而在审判之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释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3.加强相关机关的监督力度 2014年人民检察院全年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这些成绩对扼制超期羁押的发生无疑是很好地,我们应该给与认可和肯定。但是同时,在监督方面还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行透明羁押,即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有关诉讼环节权利告知制度,可以给被羁押的人员发一份羁押期限表,让他们自己了解清楚各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变更羁押期限的依据。并且可以在羁押场所的合理位置设置举报信箱,随时受理在押人员对非法羁押的控告和申诉。 其次,还要建立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部门对超期羁押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对于其中符合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的,及时给与被超期羁押人员合理赔偿。既要做到将监督权力装进笼子里,又要从制度上保障羁押期限监督的约束力。 最后,可以举办典型超期羁押的宣传工作,让在押人员明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让监督部门明确自己的权力警戒线,共同建立防止超期羁押的预警机制。 注释: ①《超期羁押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渠晴李雅洁王胜法制与社会2012年1月15日期刊。 ②《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王贞会比较法研究2013年3月25日。 ③《浅析羁押期限监督》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论坛2009年3月4日。 ④《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其实践途径》范玉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3月第27卷。 ⑤《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王贞会比较法研究2013年3月25日。 参考文献: [1]渠晴,李雅洁,王胜.《超期羁押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5. [2]王贞会.《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J].比较法研究2013—3—25. [3]《浅析羁押期限监督》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论坛2009—3—4. [4]范玉才.《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其实践途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第27卷. [5]王贞会.《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D].2013—3—25. 作者简介: 李帅(1994~ ),男,汉族,陕西泾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