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锋+张洪洁 (1. 401331 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 2.518000 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 广东 深圳)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指导下,为深入推进公安全面改革工作,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着手,将最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警察权约束在牢笼里,确保其规范化运行。 关键词:警察权;滥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警察权作为一种强制性色彩浓厚的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制约警察权确保规范运行势在必行。 一、警察权滥用表现 一是配置不合理。权力配置太广,导致主体混乱,在我国将近十余种机构拥有警察权。另外,权力配置错位现象存在,不同性质的警察权力分配至同一部门,部分非警察权性质的权力分配至警察机关。 二是警察腐败。警察腐败是指个别警察组织或警察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回报,包括收好处费、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牟利、收取保护费等。 三是警察暴行。警察暴行是指个别警察不当使用强制力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警察暴力行为突出,严重影响了警察公众形象。 四是自由裁量权滥用。从警察行为类别来分,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包括治安行政权的滥用和刑事侦查权的滥用。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使用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是广泛参与非警务活动。地方公安机关大量参与非警务活动,如协助阻止上访信访、联合执法、强制拆迁等。 二、警察权滥用的原因 一是分权制约力度不大。事前监督中,警察权几乎不受有实质影响力的外界控制。内部监督中,公安机关利益阻碍重重。 二是警察权的易扩张性。当前,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大。警察权作为内容最为丰富的行政权,其扩张性不容置疑。 三是警察權的强制性和单向性。警察权的强制性是处罚、强制措施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法律规定,警察权在依法实施过程中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前提,具有单方面性。 四是自由裁量权不易控制。警察实施自由裁量权时能见度低,因不易控制而导致权力应用失范可能性大。 三、警察权制约机制 一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程度,跟警察权力受限制程度成正比。[2]笔者认为,应从外部、内部两方面着手构造我国警察权的制约机制。 (一)外部制约 1.司法审查 现代法治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控审分离原则,一个是司法审查原则。可借鉴大陆法系检警一体化模式,强化检察院司法监督功能:一是监督范围扩充至所有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二是加大监督力度。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指令者定性为违纪,情节严重可上升至违法犯罪;三是将职侦工作移转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只负责监督。 2.完善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吸收借鉴美国证据规则:一是要通过宣传树立证据排除规则意识。二是通过改革逐步将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物证、书证等一切证据均列为排除对象,并建立独立来源、善意获得、必然发现等例外原则。三是建立专门的证据排除法庭,将证据排除审理独立于正式审判之前,防止非法证据审判时污染法官心证。 3.建立独立调查机关 美国建立有独立监督员、独立调查员、市民审查委员会等机构,英国建立有投诉警察独立调查署。 [2]我国具有实效的监督机构多是内部监督。可借英美建立一个独立性较强的机构,对警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范围监督。 4.警察权移转、内收 警察权移转收缩必须坚持三大原则:一是核心型警察权不能随意处分,辅助型警察权可以移植或完善。二是以限制警察权扩张为基础,建立有限型警察权。三是以分权为起点,达到权力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可对以下警察权进行移转、内收:将法检警察改为公安机关派驻;专门机关人民警察交还公安部统一管理或改为公安机关派驻;消防机构划归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将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机构移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刑事司法鉴定权分离由政府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实施;户政、车管等非核心型警察权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转由社会组织承包。[3] (二)内部制约 1.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经费改革。将经费保障权收归公安部,地方政府配套给予财政支撑。二是管理架构改革。我国公安机关是三级架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容易导致基层警力不足、信息失真、效率低下警等问题。可借鉴美、英、日、韩等国实行两级管理机构体系。 2.内部规则制约 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完善内部规则制约。海洋法系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研究较为务实,美国警方则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才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打破了警方完全执法的神话。美国司法审判制定的大量证据排除规则迫使警方必须约束自由裁量权。我国公安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公开承认度较高,在制定内部规则制约裁量权应考虑:一是建议由公安机关制定;二是符合实情,制定价值以恢复性司法构建为目的;三是制定的规则不能重复庞杂。 3.警察权分解整合 警察权分解整合不能影响警务实效。不能盲目借鉴国外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分开独立设置经验。将职能相近的交警、巡警、治安警等警种进行整合。核心警察职能保持不变,附属警察权可由公安辅助力量承担。 4.警察伦理制约 警察伦理属于深层的警察精神文化范畴。它的形成是在彰显警察存在的价值性,是警察遵守理性原则的结果。[10]可从三个方面着手推进伦理规范建设:一是紧抓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应加大对预备警官的伦理养成教育,培养预备警官正确的警察权价值观、代理观和责任观。二是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三是用技术推进警察伦理的建设。通过录音录像介入讯问、执法记录仪介入出警、网上执法监督介入案件查处等改革,迫使警察伦理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2]李温.英国警察法历史发展与当代改革研究[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251页. [3]赵燕萍.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J].法制与社会,2011年03上,33页-34页. 作者简介: 李金锋(1984~ ),男,汉,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法学学位,重庆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从事公安学基础理论和治安管理方向研究; 张洪洁(1985~ ),女,汉,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法学学位,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讲师,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 本文系重庆市公安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警察权规范化运行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项目编号为R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