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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应当为所有当事人,并不因当事人有无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而有所改变,且当事人不必因没有登记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效力及于所有当事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建立健全更加合理公平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我们应当加强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的规定。
  关键词: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权益保护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效力范围
  证券集团诉讼的效力范围是指在证券纠纷中,一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为了自己和其他当事人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一个或者数个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当事人,也具有同样的效力,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法院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的规定及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它们皆不利于证券公司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维护自己因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只能进行单个诉讼或者进行代表人诉讼,无法利用已有同种标的的生效判决以更加经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只适用于证券公司做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并不可以应用于对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所有有关证券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后,能够审理完毕的案件屈指可数,能够顺利执行的更加是少之又少。这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加重了社会中的不公平与不合理。
  三、证券集团诉讼的效力范围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方式与影响
  1.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方式
  外国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即使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在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之后,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也可以适用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②若当事人觉得集团诉讼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则可以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参加此次诉讼活动,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单独提起符合自己利益要求的诉讼,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2.证券集团诉讼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证券集团诉讼为大量证券投资者的小额诉讼请求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在证券侵权案件中,单独诉讼的高昂成本会阻却大多数的受害者去积极的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券集团诉讼将许多个分散的诉讼请求集合起来,使众多单独诉讼合并成为一个诉讼,使得法律的执行变得经济可行,有助于避免不同受害人在不同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所可能导致的同一案件的判决彼此冲突问题,避免先诉当事人得足额赔偿、后诉当事人被告人赔偿不足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效力范围的规定,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我认为我们应该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选择退出规则,将在法院公告期内没有向法院明确表示排除在诉讼集团之外的人,视为参加诉讼。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退出权,退出权是指集团成员为了不受集团诉讼裁判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约束,向法院明确表示选择退出诉讼集团、对推定的诉讼代表关系予以否认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退出权应当建立于我国实施明示退出制集团诉讼,并且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明示、肯定的方式选择退出。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集团成员加入权只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这一种程序。法律应当抛弃权利登记程序,采用集团登记程序,将登记管理权交给集团律师。当集团确认的命令做出后,法官再发出集团登记的命令,对于一开始并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則是一次加入机会,而且在和解或者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同意向原告集团进行赔偿时或者法官初步决定由被告向原告集团进行赔偿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加入权,提高集团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允许当事人再次进行集团登记,加入证券集团诉讼
  参考文献:
  [1]罗键豪.《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罗斌.《证券集团诉讼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日] 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郭丹.《证券集团诉讼在中国的制度价值—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的悖论》,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32期。
  [5]戴费洋.《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载《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作者简介:
  丁一(1993.10~),男,汉族,安徽滁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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