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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缺位到归位


  徐志林+张金波
  (1.362400 安溪县人民法院 2.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目前,品格证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使用已屡见不鲜,在一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只是尚未在立法中予以正式确认,导致实践中运用混乱与不规范。本文对品格证据的实务应用情况,分析其利弊,进而探讨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位与规则构建。
  关键词:缺位;归位
  一、与品格证据相关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41岁的北京人廖丹因家境困难,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51张,累计骗取医疗费17.2万元。2012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综合考虑廖丹全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潘某长期遭受其丈夫王某殴打。2014年7月,王某持匕首威胁先烧光其头发再将其杀死。当王某将匕首放于桌上并转身拿打火机时,潘某以为王某欲杀其,遂拿起该匕首刺向王某颈部,致王当场死亡。法院认为王某长期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潘某因不堪忍受王某殴打威胁而激愤杀人,情节较轻,且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在案例一中,基于被告人犯罪动机,认为被告人"为救尿毒症妻子而私刻公章",且过去表现一贯良好,从而予以判处缓刑;在案例二中,基于被告人平时表现,认为被告人"长期遭受来自被害人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再次遭到殴打,导致激愤杀人,情节较轻",从而对被告人予以轻判。
  二、对品格证据的法律梳理与实证考察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但翻阅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却已有所体现,如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关于品格证据的诸多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境、个性特点等品格证据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正面与负面:对品格证据的价值分析
  (一)有助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通常品格证据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仅仅是一种旁证。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时,就需要将各种间接证据综合起来,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本身就是案件争议焦点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刑法上有明确规定的罪名。
  (二)有利于实现客观公正量刑
  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主要是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相关的量刑证据,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判。量刑证据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还包括许多"酌定量刑情节",都会对被告人的最终判罚造成影响。
  (三)有利于增强判决可接受性
  品格证据用于量刑程序中,根据品格证据中所包含的全面充分的内容进行量刑,使作出的判决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撑,增加了判决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四、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位与构建蓝本
  (一)明确品格证据的概念、分类及形式
  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义应该是: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特征,从而证明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特定品格或者进而推论其依照其品格行事的证据。按照不同的主体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以及证人品格证据;而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二)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度设计
  1.定罪程序:原则排除与例外适用规则
  在定罪程序中可采用原则排除与例外适用规则,当品格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时应当原则上排除适用,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予排除的情形。然后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可以使用品格证据的几种法定情形:
  (1)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良好品格证据。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时,公诉人就有权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来反驳其可信性。
  (2)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当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相关性时,应允许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种情况必须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现行刑法第201条最后一款关于逃税罪的规定。
  (3)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属于相似事实证据或其他间接证据。相似事实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意图、是否有计划等,多用于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行为。
  (4)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间接披露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能会间接披露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但因该证据与被告人的可信性以及所指控犯罪之间没有相关性,只是为了对案件的附带性情况进行说明,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故该证据可予采纳。
  2.量刑程序:原则适用与例外排除规则
  量刑程序中应当明确原则上允许使用被告人品格证据,因为对被告人完成定罪之后,量刑轻重只是一个量的问题,对犯罪本身已无实质影响。对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一般也可以由公诉人在量刑程序中提出,方能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科学合理地確定最终刑罚,达到矫正罪犯与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双重目的。
  3.证据收集: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为公正、客观、全面地对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进行收集、考量,还需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综合其他国家已实行并证明可行的最好办法是推行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已经试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形成社会调查报告递交合议庭,作为量刑时的参考依据。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犯罪往往是偶然的,多出于冲动,对该群体的犯罪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对待,可以在立法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进行特别规定。
  五、结语
  品格证据的立法需求不仅是理论界的呐喊,更为重要的是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单一的品格证据或许只是影响公正裁判的细微因素,但叠加起来可能会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因而,应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刑事品格证据规则,规范与保障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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