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基本业务流程 国际贸易基本业务流程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流程 *****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外商预付货款,公司组织生产,发货前外商付清余款。 ****公司做预收款登记(外汇局) *安排海运订舱,工厂装货柜并运至启运地码头。 *安排出口报关,海关放行,出报关单底单。 *启运地装船,海上运输,货到目的港。 *装船后货代或船东出提单,公司提供给外商出口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等出口文件,装船通知发外商安排目的港提货。 *海关放行后约一个月,货代回寄正本核销单,报关单(退税,收汇联)给生产公司。 *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正本交财务用以办理出口退税。 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流程 *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预付货款,尾款。 *启运地装船,货到目的港。 *船公司领取提单。外商提供进口发票,装箱单,木质包装熏蒸证书。 *货物到港前办理好相关进口海关监管证件。制作报关单。 *向海关进口申报。 *海关出税单。 *凭税单到银行付税款。 *凭已缴款税单,报关单等办理货物海关放行。 *货到工厂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3.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4.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4.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四个环节的工作: 1.进出口申报 2.配合查验 3.缴纳税费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报关*又称申报,是指在货物进出境时,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请求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行为。 报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册登记的"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非报关单位的商品进出口须委托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时,要填写报关单,并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项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应予以申报登记,即对报关员交验的各项单证予以签收、报关单编号登记、批注接受申报日期。 报关应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时间 ,要征收滞报金。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5%*滞报天数。进口货物如进境后3个月未报关,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被处理货物,如在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补报关,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有关费用、税款和罚金后,可发还货主。逾期无人认领,上缴国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已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 出口关税税率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 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 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分类管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C类企业: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