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刑事和民事的区别) 公司成立以后,经过股东和管理者的共同努力,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很多公司领导就会考虑到外地去开展业务,继续实施规模化战略抢占市场,那么此时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到外地去开展业务究竟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二者在设立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什么区别,法律责任承担上具体又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解疑释惑。 真实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0号简化) 2012年3月15日,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斯顿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价格、供货地点、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2014年2月11日,玛斯顿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海天青海分公司就达到付款条件的货款20505494元的给付期限及相关事宜补充约定:1、海天青海分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00元,在2014年3月25日支付10505494元。其余未达到付款条件的1388444元,条件达到后即时支付;2、若在上述时间不能支付上述款项,仍按原合同1‰承担违约金;3、若在给付期限海天青海分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玛斯顿公司可在供货方(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经济损失;4、该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在该补充协议上有玛斯顿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以及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盖有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 嗣后,海天青海分公司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玛斯顿公司支付货款,玛斯顿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向玛斯顿公司支付货款21893938元;(二)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应否向玛斯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三)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玛斯顿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玛斯顿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先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认海天青海分公司应支付货款的具体数额、时间等,上述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海天青海分公司应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数额和时间向玛斯顿公司支付货款,逾期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玛斯顿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将海天公司和海天青海分公司均列为本案被告,海天青海分公司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身份参加诉讼,但实际上海天青海分公司为海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其所属的法人即海天公司承担,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21893938元;二、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三、海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玛斯顿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由玛斯顿公司负担XX元,由海天公司负担XX元,海天公司同时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 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其所属的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成立子公司的母公司仅承担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设立,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要有完整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可以有自己的企业名称,自己的章程,自己经营范围等;分公司一般只能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分公司,经营上不能超越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较简单,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3、子公司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完全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在经营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一般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属于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4、子公司是独立的核算主体,也是独立纳税的纳税主体;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属于税法中的分支机构,可以选择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的核算方式,但分公司的所得税要按照税法规定由整个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 5、在企业所得税上,子公司当期的亏损只能自行弥补,分公司当期亏损可以在总公司合并弥补。 6、子公司可自行同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取得融资,对于一些行业受政府监管必须取得经营资质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子公司必须重新取得资质,不可以使用母公司的经营资质;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融资,必须在总公司平台才可取得资金;在经营资质方面,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模式来扩大规模,就是因为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开展业务。 小结: 综上,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手续和经营管理和母公司基本一样,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因此,如果遇到经营风险,只需要就自身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即可;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手续和组织机构简单,如果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总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公司有意在外地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如果开办初期分支机构只是为了占领市场,可能发生较大亏损,那么因为分公司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可以少缴所得税,所以比较适合设立分公司;但是如果分支机构在开设的很短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者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不仅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所以说,在外地扩张经营究竟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还是要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