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并责令改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王海红为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于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起到决策、审批与监督的作用,负有直接主管责任。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 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列支费用144.09万元。该费用由安盛天平财险总公司通过跨行汇款支付至山西柏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费用实际并未发生,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山西柏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增值服务合同》,合同涉及费用支付至山西柏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实际回流至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用于公司运营。 综上,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列支的144.09万元服务费并未真实发生,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 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00号晋商国际大厦B座7层711、712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海红 住址:晋中市榆次区 所在单位名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列支费用144.09万元。该费用由安盛天平财险总公司通过跨行汇款支付至山西柏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王海红为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于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起到决策、审批与监督的作用,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记账凭证及附单据; 3.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提供的对应每笔服务费的回款明细、相应人员进款的回单及再次走款明细与回单及对应的保单明细; 4.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员工名单; 5.与安盛天平财险晋中中支合作的中介机构明细; 6.安盛天平财险代理人名单; 7.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8.王海红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5万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王海红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晋中监管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