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具体的情况吧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 2016年11月11日11时左右,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言言(化名)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街一处人行道时,突然一个东西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回过神来的李女士赶紧检查女儿被砸状况,发现言言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旁边,一个小孩拳头大小的铁球还在婴儿车上。随后,言言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遗憾的消息传来:言言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周先生曾告诉记者,2016年,他44岁,他妻子李女士41岁,两人2004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要上小孩。经过10多年四处求医,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也就是说,还有7天就是言言周岁生日。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是谁扔的铁球,周先生夫妇将整栋楼的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主张损失79万余元。2020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人员法院在该栋楼前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有3个争议: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有4户人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 很多网友喷不合理 对于这个判决,我看很多网友再喷不合理,认为这是一刀切的懒政,或者属于连坐。但其实,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出现高空坠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无法找到侵权人,除了经过调查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以外,其他住户都被判决承担3000元的补偿责任。 害死了一条人命,还让一栋楼替他背锅,这个肇事者要是有点良知,这一辈子都寝食难安了。 高空抛物坠物一直令人深恶痛绝。虽然这个问题我们做过很多普法,但是貌似仍然有很多人不了解,甚至还有一些误解。在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时,整栋楼除了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是责任人的以外,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现行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的内容。 高空坠物伤人、杀人事件屡屡发生,请大家以此为警示,千万要注意不要在高处丢东西,就算很轻的东西也不行,你的随手一扔,可能就是在谋杀,会伤害到他人,甚至夺走其他人的生命,让一个家庭家破人亡。 “高空铁球砸死婴儿”事件,适用“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正如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难以确定谁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这是“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体现。 《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要与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如此立法,考量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过集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预防损害的发生。然而,当社会对法律规制的期待与现行规定存在差距时,就需要用更多维的权责体系规则来实现立法本旨。 通过公平的法律归责原则,明晰各方的责任,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努力承担各自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守住基本道德维护良好的社会风貌环境,切不应因己之便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然则有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