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鲍毓明案当事女孩疑有两张身份证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鲍毓明案当事女孩疑有两张身份证具体的情况吧 鲍毓明案当事女孩疑有两张身份证 “高管性侵养女案”一度甚嚣尘上,无数网友对男当事人鲍某某的做法嗤之以鼻,呼吁法律严惩。然而,随着事件持续曝光,当事女孩小芳(化名)的身份信息却越来越扑朔迷离。 网友扒出小芳疑似有两张身份证,一张显示其出生于2001年,另一张显示其出生于1997年。网友据此推测,若其出生于1997年,与鲍某某第一次认识时,则已达到“18岁3个月”。 日前,网友张明(化名)就此事向小芳出生并曾上户的安徽阜阳太和县警方申请信息公开,警方回复,两个月前,已有七八位民警因此事被处理,“太和公安局纪检部门曾经上网通报,不过后来撤掉了”。 8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太和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回复“上级部门在处理,其他信息不清楚”。拨打阜阳市公安局宣传科电话,回复“不清楚”。 事件回顾 2020年4月,一段6分钟的短片被媒体曝光,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此事件随即成为舆论的中心。 4月9日,被害女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鲍毓明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其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针对此事,4月9日下午,烟台市芝罘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证实,事件当事人之一为杰瑞集团高管鲍毓明,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当日,杰瑞集团与鲍毓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4月10日,中兴通讯发布声明,称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同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月13日,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6月18日,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点名鲍毓明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严重影响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6月19日,鲍毓明辞任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等四项职务。 在此过程中,鲍毓明曾连续对媒体发声,称自己和少女并非养父女关系,而是情侣关系,为了等她自己一直单身。而在5月1日, 鲍毓明更是在微博发文十问被害女孩,斥责对方一直在撒谎,自己是被诬陷的。 小芳身份证信息是否造假? 网友张明就小芳“持有两张身份证”一事,通过公安部网站向小芳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信访办申请查处和信息公开。 张明提供给封面新闻记者的太和县公安局8月5日给他的书面回复《太和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中显示,张明希望该局查处“高管性侵养女案”女方当事人韩某某(另一姓名为李某某),该局认为此信访事项属于太和县公安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治安大队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张明说,他联系太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方给了他一个相关民警的手机号,不过一直未接听。 随后,张明给太和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打电话,工作人员回复他,“此事在两个月前,太和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已经下了结论,并处理了七八个人,处理结果还在网络上公布,不过后来撤销了。” 至于小芳的真实年龄信息,究竟是1997年10月1日出生,还是2001年8月20日出生,对方表示他没看到处理结果,不清楚具体情况。 8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拨打太和县公安局政工室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该案,拨打治安大队、纪检监察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打阜阳市公安局宣传科电话,希望就“女方当事人是否违规持有两张身份证、太和县公安局是否有七八位民警因此事被处理”进行咨询,接电话的男性工作人员听说是记者,要了解关于鲍某某的信息,尚未等记者说完便匆匆说了一句“不清楚”后挂断电话。 8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再次拨打太和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就上述问题进行咨询,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上级部门在处理,其他信息请咨询宣传部”,随后挂断。拨打太和县公安局政工室和阜阳市公安局宣传科的电话,得到的答复依然上“不清楚”。 当日下午,记者拨打太和县委宣传部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听说女方当事人为太和县人,其记录下记者的需求后表示,了解后进行回复。 “洗脑”与立案难 目前,鲍毓明案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该案是否能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常年从事未成年女性性侵维权的郭建梅感到担忧。 曾经援助过李星星的律师李莹,曾代理过满洲里人大代表性侵幼女案,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很高,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仅仅只有孤证或者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或者证据的指向不一致,有相反的证据,公安机关都大概不会立案。 而鲍毓明案就存在有相反证据的可能。鲍毓明曾经向媒体泄露一份他与李星星的聊天记录,该记录里,李星星对鲍毓明说了一些示爱的话。 能否立案,取决于公安机关如何理解性侵案件中最核心的要素“自愿”。对于鲍毓明案,有人认为,即便这些记录没有伪造,表面上来看李星星是自愿的,但实际上仍应认定为“不自愿”,因为李星星在长期与鲍毓明相处的过程中,可能已经被其“洗脑”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曾文科曾经撰文探讨,“洗脑”是否能构成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他指出,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或者说性自由,在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都属于强奸。郭建梅也认为,要考虑到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具体到鲍案,这需要司法机关全面结合案发时李星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嫌疑人鲍毓明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与被害人李星星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去判断。 但一个显著的现实是,郭建梅从前代理过的案件中,依靠权力控制、心理控制,以及精神强制或曰“洗脑”这样的手段行为进行“强奸”,往往在还没进入司法程序时,就倒在立案的第一环。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