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听朋友说了这么一件事,朋友的一个亲戚小李因为在在网上打赏女主播,认为被骗了20几万,结果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却不管,咨询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小李在某直播平台遇到一个喜欢的女孩,经常给这个女主播打赏,一来二去最后与这个女主播发展成为女朋友,等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女主播提出需要二十万彩礼,小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就说自己每个月挣的钱拿出一部分给他,过个一年半载差不多就攒够了。结果一年过去了,钱给得差不多了,女孩却不同意,也不答应退钱。而小李也从侧面了解到这个女孩是已婚妇女,感觉被骗了,于是到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但刑警大队民警态度非常不好,并告诉小李说你们这是男女朋友感情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把小李打发走了。但小李总感觉哪里不对,苦于不知道该向哪说理,于是通过朋友咨询我,他该怎么办? 我问了一下小李给钱的具体细节,比如在什么场景支付,支付的具体数目和时间。经过初步的了解,我认为还是有诈骗的嫌疑,刑警队不应该这么草率下定论,应进行初查,再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具体到这个事件,首先我们需了解报案后我们享有哪些权利。 一、要知道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享有哪些权利 我们去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报的是治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受理后必须给我们出具一个回执,我们通过回执可以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和情况。如果报的是刑事案件,不管是否立案,都应该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具体到小李这个案件,即使不立案,也不能仅仅口头告知,必须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针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为问题,《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也就是说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必须当场给我们出具回执,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我们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如果我们报的是行政案件,《意见》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也就是说,我们报的行政案件,一般24小时内就知道是否受案,最晚不超过3天。 如果我们报的是刑事案件,一般刑事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那么,紧急着就要看小李的情况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二、刑事报案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这是立案的前提,这个犯罪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换句话说,不能仅凭未经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线索而立案。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所追究的行为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立案的目的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不应当立案。如《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总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是三类。(一)是不构成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二)是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三是符合管辖分工规定。即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存在越权管辖、违法立案等情形。在以往的案件中,发现经济类尤其是合同诈骗类存在争夺"管辖权",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现象。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根本不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但以诈骗罪刑事立案,逼迫被害人或其家属将钱给予对方,然后再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予以撤案。二是真正有合同诈骗事实,但未将犯罪事实调查清楚,等双方达成谅解,然后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予以撤案。 无疑,小李这个案件还是符合这三个条件,应该说符合立案的条件的,但刑警大队却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而直接不立案。那面对这样的情况小李该怎么办呢?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面对刑警大队不立案到底该怎么办?我给小李建议,先去找具体负责案件的民警,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民警不出也不给任何合理的理由,可以给公安局督查、纪检或执法管理委员会投诉,最终,刑警大队给小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哎,老百姓真是难啊,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是必须给予出具的,虽然拿到了结果,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啊。然后建议小李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去分局申请复议,结果不出所料,分局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拿到这个结果时,小李伤心啊,觉得没有说理的地方,于是跑去公安局门口堵门上访,结果又被治安拘留了5天。我得知情况后,告知小李,不要做这种违法的事情。赶紧抓紧时间向市局申请刑事复核,具体去找市局的法制部门。如果担心公安机关内部保护,还有一个途径就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终,市公安局撤销了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分局做出立案决定。这一刻,小李说他终于有一种拨开云雾见晴天的感觉,感觉到了希望。类似这种案件,在基层普遍存在,百姓总感觉到遇事投诉无门。时常让我感觉到一种悲凉和无奈,公民救济权力的途径是否畅通,直接关乎公民的权利保障,关乎老百姓的幸福感指数,关乎对政府的看法和评价。从另一个方面反映这个国家法治水平的程度,是否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志。 想起熊培云老师说过的一段话:"当农民守不住自己的土地,法官保不住自己的良心,警察看不住自己房屋,千万富翁会被灭门,而你握不住手里的笔……这样的时代,没有谁比谁更幸运,只有谁比谁更不幸。" 轻舟已过万重山,后路仍有山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