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号上午,孙晓波在家人开的药店帮忙,一名70岁左右的老人走了进来,说自己胸闷气短,想要买药,要准备结账时,老人突然说自己头晕的症状加重,随即歪向一边。孙晓波当过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在确认老人没有呼吸和脉搏后,他第一时间对老人实施了心肺复苏。大约五分钟左右,老人哼了一声,见老人苏醒孙晓波拨打了120。十分钟左右,救护车赶到,并将老人送往医院。经检查,老人双侧十二根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孙晓波没想到自己被老人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老人入院后,检查结果显示老人没有可以导致昏厥的病症,所以家属认定老人晕倒前服用了孙晓波给了硝酸甘油,心脏骤停与服用硝酸甘油有关。同时,老人家属还认为,孙晓波在对老人实施急救的过程中,按断了12根肋骨,所以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800多元伤残。 2019年,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人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晓波在给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老人家属不认可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之下实施救助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这样一个判决,其实是给施救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告诉我们在紧急情况之下去进行救助,不需要有这样的后顾之忧。可以说是给全民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立法和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好心人有了放心救人的底气,让善意得到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