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自查报告(如何自查,查什么,报告怎么写?) 什么是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目前,我国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该文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9]5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厦国税函[2013]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自纠,是企业对自我的税务风险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工作。首先要确定自查工作组领导和专业实施人员,然后制定自查提纲,撰写税务自查报告,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主要税种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4、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6、是否存在随便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0、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7、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3、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5、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6、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7、车改、通信补贴; 8、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9、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查报告格式 税收自查报告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要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基本情况,说明需要自查的问题。税收自查报告格式主要有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第二行列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查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做简要解释说明,报告然后右下角写公司名称、日期、加盖公章。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涉税情况。要求自查期间收入、税金、税负。如:税负的原因被要求自查: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低的原因。 如何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第三部分:自查补税情况。 案例:企业20xx年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PC]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PC年1月1日至20PC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 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PC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1462122.25×50%=494932.87元。 (2)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4、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