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放行条!(工厂里的放行条人人能开!) 在检查某制造型企业的放行管理时,发现了诸多问题,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类是放行批准权限不明确。比如货物放行与人员放行的权限不明确,不管是基层管理人员还是中层管理人员,不管是否有授权,只要有了货物《放行条》、人员《出门证》都可以放行。 第二类是放行批准权限有明确却没有得到执行。比如,有货物《放行条》上明确写出"见XXX(如:张三)签字放行",实际执行中,有个别《放行条》上"张三"并没有签字也放行了,也有些是"李四"签的名。 第三类是主要负责放行的人力资源部没有对此项重要事务做检查,更谈不上管理责任和放行责任,潜意识认为这项事务并没有那么重要。 在以往辅导项目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在放行环节管理松散,以至于出了诸如产品被倒卖、废品、材料流失等重大经济问题才去纠正,导致企业成本虚增、利润流失,给企业声誉"抹黑",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如果把企业比做一座城池的话,放行管理就是城池的防线,就是护城河。具体说来,企业的放行管理并不复杂。无非是关于人的放行、关于成品的放行、关于材料的放行、关于加工件的放行、关于废品的放行、关于机器/设备/模治具的放行等等,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浑水摸鱼",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 人员的放行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需要出门放行,人人都可以申请,但至少需要其上司签名确认,不能只有申请人一个人签字。如经理外出,副总或总经理签字确认,有的企业还需要人力资源部确认,有的企业则不需要。 成本的放行、材料的放行、加工件的放行、废品的放行都需要一定的权限,会签各相关部门,按流程或制度的规定去执行即可。有的企业还做到把批准人的签名模式放在门卫室进行对比,防止有人代签或模仿签。这一类的放行包括供应商交货自带外厂货的放行,常常由仓库开具《放行条》。有的企业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仓库主管也拥有批准签字放行的权力,这样的权限设计是容易出大问题的。《放行条》企业的大多数部门长都可以批准,特别人力资源部门的部门长,但唯一不能拥有批准权限的就是仓库的主管/经理。 为什么呢? 管理分为执行权、监督权、决策权,三权分立无疑是最合适的管理。仓库的负责人拥有放行批准权限,无异是集执行权、监督权、决策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容易给别有用心之人造成可趁之机。比如说,原本送货成品10箱,仓库又额外放了3箱有一定价值的废品,仓库负责人一人签字就可放行,容易给企业带来损失。也有人说,不要把他人都想得这么坏。的确,我们首先还是要相信人人都是好人,但是要防止由于流程、制度设计的不严谨带来的管理"隐患",更要防止由于各种"诱惑"的存在和增加使得好人变成了"坏人"。 此外,除仓库的负责人不能批准《放行条》外,拥有批准《放行条》权限的人员也需要去看放行的实物。比如,有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批准人查看实物的比例为30%。如果只是坐在办公室里签名批准,这样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总之,放行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础环节,涉及企业的每一个人,合理的该放行就放行,不合理的坚决不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