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是一家单位的事业编制员工。一年前,单位决定出资10万元,送我前往外省进行核心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我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单位上班,且服务期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则必须赔偿单位30万元违约金。由于我经培训结束回到单位后,觉得各种环境难于施展自身才华,即于近日向单位提交了辞呈。但单位坚持要我承担30万元违约金,而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为由,只同意支付10万元。请问:单位究竟能否超出培训费向我收取违约金? 蒋 菲 蒋 菲: 单位可以向你索要30万元违约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但该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一类的"人事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则进一步明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应适用《劳动法》,但在实体上则应优先适用"人事法律",只有在"人事法律"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劳动法。就什么是"人事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人事法律"的范围及适用顺位依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鉴于经国务院批准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中已经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而本案恰恰已经以违约金方式,对培训费用的补偿作出了特别约定,决定了单位有权向你收取超出培训费的违约金。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