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对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首先,阐述刑事和解制度应该遵循自愿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然后,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可以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提升案件解决效率。最后,给出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其中包含制定科学合理赔偿规定、构建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帮教制度。 【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得到更多人重视。所以,我国刑事和解已经逐渐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这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重要阶段。我国所颁布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颁布能够体现出我国法律人性化。除此之外,还能减少一些繁琐法律程序,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我国法律更具权威性。尽管我国法律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也是所有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所以,本文将针对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自身真正想法前提下,自行考虑与决定是否要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以及相应和解内容准则。在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要积极听取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的建议,对和解自愿性要展开严格审核工作。主要內容则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需要对双方和解过程进行审查,审查在和解过程中某一方是否存在被威胁或是恐吓情况,是否违背自愿性原则,以及是否存在赔偿不公等情况产生。如果在上述情况中达成和解,那么公安司法机关等需要及时制止,并且不能给予其和解协议书。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自行考虑并决定与对方和解时,双方的和解内容等不能违背国家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等[1]。在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要积极听取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的建议,对双方和解合法性要展开严格审核工作。针对违背国家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等的和解,公安司法机关等需要及时制止,并且不能给予其和解协议书。 二、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在各刑事案件中,如果想要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展开追究,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最初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到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再到法院的最终审判以及执行,都需要大量社会经济成本,不同刑事案件会造成国家司法资源不同程度的浪费。但是,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国家节省司法资源,以及相应人力、物力、财力。有许多受害人通过和解能够得到应有赔偿,而决定不在提起上访或者诉讼。相应被告人也能得到更加宽容处理,不需要申诉或者上方,也不再犯罪。如此,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推动国家法律更好发展。 (二)提升案件解决效率 在经济学当中,将效率的提高定义为,在减少投入的同时提高收益,这一理论在法学界也同样适用。我国传统形式诉讼程序较为复杂,不仅需要案件侦查,还需要诉讼,审判等。尽管最终结果能够对加害人更加公平,但在实际实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许多问题[2]。例如,在小型轻微案件中,加害人在法院判决之前的关押时间几乎能与判决的监禁时间相抵消。而法院在对加害人进行判决时,也会受到羁押时间的影响,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对加害人的不公对待。由此可见,将刑事和解制度应用到小型、轻微刑事案件中,不仅能够减少案件处理时间,提升案件解决效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效率。 三、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科学合理赔偿规定 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双方问题,同时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在此背景下,双方利益怎样合理分配是当今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每个刑事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决定。比如,当事人犯罪程度,被害人财产、人身,损失及受伤害情况。与此同时,还要与有关民事责任相结合,针对赔偿金额等展开预估,该预估主要是实际财产损失情况以及精神赔偿。采取此种方式,被害人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向加害人提出赔偿金额。再与加害人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尤其注意一点,加害人的赔偿金额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为,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加害人的处罚将会相应降低,所以,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也需要具备合理性。因此,刑事和解制度需要制定科学合理赔偿标准以及规定。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展开合理使用,从而使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自身最大价值,为人们带来更多便利。 (二)构建监督体制 刑事和解制度想要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提供更多便利,需要构建内外监督体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进一步完善备案机制。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和解中,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会得到从轻处理,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监督体制。尤其是在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这种情况将会使刑事案件没有经过相应审查便了解,在此期间法官拥有决定权。如果没有相应监督机制,那么容易引发一系列腐败等问题。第二,完善听证制度。采用听证手段,是针对刑事和解展开事前救济。在进行听证时,要积极听取加害人、被害人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同时可以让加害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家属等全程参与听证,从而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三,积极做好衔接工作。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起诉以及审查过程中,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与此同时,还要给予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足够的尊重,与公安机关就双方和解问题展开交流协商。在和解过程中,审判机关不可擅自做主,应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听取其意见。除此之外,还要将案件有关材料送往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对材料及时进行备案,并以此为依据对案件展开监督工作。 (三)建立健全帮教制度 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之后,法院会对加害人从轻处理,不仅能够使社会矛盾得以解决,还能推动社会更好发展。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要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帮教制度主要包含两点内容,分别是社区矫正制度与心理矫正机制[3]。其中建立健全心理矫正机制,是由于如今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过大,从而会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所以,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由于加害人心理出现问题,从而做出违法行为。政府可以加大投入力度,在刑事案件中对加害人以及被害人等心理状态做出调整。而社区矫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对每一个违法犯罪人员要有足够耐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与案件处理效率。加害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共识,从而加害人也能够得到从轻处理,由此也可以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性化。我国法律在国家不断发展中逐渐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构建和谐安稳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国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祖新,贾科,欧明艳.刑事和解审判程序之现实处境与完善进路--基于新刑诉法实施后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J].法律适用,2017(11):76-83. [2]卢燎峰.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亮点与不足——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5(21):200-201. [3]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05):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