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莉 孙钰 【摘 要】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信用社、互助保险公司和住房建设合作社,这些机构的设立基于不同的法律约束从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法人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文章从监管的角度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 【关键词】中亚五国;信用社;互助保险;住房建设合作社 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信用社、互助保险公司和住房建设合作社,这些机构的设立基于不同的法律约束从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法人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文章从监管的角度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希望为我国行管机构的建立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一、信用社 由于中亚五国的有关信用社的法律规定的有关信用社的法律问题基本相似,因此这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信用社运作机制和监管基本相同。 (一)设立条件 中亚五国法律规定的信用社设立的条件包括设立人、信用社的章程、信用社的名称和信用社的资本。虽然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信用社基于共同的职业或者地域设立,但是在信用社设立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数方面略有不同。 吉尔吉斯斯坦规定信用社由10个以上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人居民组建,他们是:职业相近或者有共同的雇主;居住在一个或者几个相邻的居民点或者同一地区。塔吉克斯坦规定信用社由不少于10个自然人设立且设立人应当为职业相近或者有共同的雇主和居住在一个或者几个相邻的居民点或者同一地区的人员。土库曼斯坦规定信用社的设立人为土库曼斯坦公民且不少于11人发起成立。 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章程是信用社活动的依据,在加入信用社时社员必须承担批准和履行信用社章程的义务。 (二)从事的业务范围 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信用社只能向其社员提供服务,但是各国规定的信用社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差别很大。 《哈萨克斯坦信用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信用社向自己的社员提供下列本币业务:汇款业务;借款业务;接受社员的支付凭证;开立和承兑信用证;保险箱业务;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开立和管理社员的银行账户;出具保函和提供担保;保利业务;出纳业务。信用社还有权取得与使用其自有财产有关的收入和从事投资活动。 《吉尔吉斯共和国信用社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国的信用社应当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证并有权从事下列活动:通过社员购买储蓄份额吸收其资金;依照有偿、定期和偿还的条件向信用社社员提供贷款。 《塔吉克斯坦信用社法》的规定,该国信用社有权从事的业务包括贷款和闲置资金的投资。信用社只能向其社员提供贷款。贷款可以是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信用社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总金额资料由信用社监事会定期检查和依法审计并告知信用社社员。信用社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物、家具和设备)不得超过信用社章程规定的数额。 《土库曼斯坦信用社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用社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许可证依照有期、偿还性和有偿性的条件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批准的非银行信贷机构规定的清单向其社员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三)治理结构 在信用社的治理结构方面中亚五国的法律规定略有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信用社是否设监事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信用社的管理机关包括:信用社全体社员大会、董事会、贷款委员会和监事会。 (四)信用社的监管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信用社社员的利益,中亚五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中央)银行对信用社的活动实施监管。除了颁布有关监管信用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中亚五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中央)银行还有权向信用社索取信息、规定信用社应当遵守的经济规范、对信用社活动实施稽查以及在信用社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制裁或者干预措施。 二、互助保险 尽管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都制定了《互助保险法》,但是只有哈萨克斯坦存在互助保险机构。哈萨克斯坦的首家互助保险公司于2007年4月5日起首先在阿克托别市出现 (一)设立条件 互助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一定数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社员和设立文件,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比如塔吉克斯坦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应当由不少于五个公民或者不少于三个法人组成。互助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互助保险公司"的词组并注明非商业组织形式。互助保险公司自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办理国家登记之日起视为成立。 (二)治理结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法律,互助保险公司的机关包括:最高机关——全体社员会议;执行机关——集体机关(董事会)或者单独行使执行机关职能的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关。 (三)互助保险公司的财产构成 互助保险公司可以拥有建筑物、设施、构造物、设备、本币或者外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公司的财产只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才能被转让。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的财产来源包括:会员费;保险费;补充费;投资以及运作保险储备金暂时闲置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收入。 (四)开展互助保险的程序 在互助保险公司社员缴纳保险费后公司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依照保险合同或者保险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社员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在年终从事互助保险的业绩盈利的情况下互助保险公司全体会员大会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少保险费额或者暂停缴纳保险费。在年终从事互助保险的业绩盈利的情况下互助保险公司全体会员大会可以决定包括缴纳社员补充费在内的弥补亏损的来源。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公司直接根据社员资格对其社员实行互助保险。根据社员资格进行的互助保险只能在公司根据规定了保险条件的保险规则从事某种保险的情况下进行。互助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种类根据社员的需求和法律的要求确定。 三、住房建设合作社 中亚五国法律规定的联合其社员的资金建设并使用和维护住房的住房建设合作社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前苏联时期。1937年住房建设合作社作为私有制现象被解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城市居民人数急剧增长。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1958年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允许建立住房建设合作社。住房建设协会使用股东的资金建设住房,但是可以从国家获得最高70%的、为期二十年的、有其他优惠的贷款。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上半期为其二十年的根据"每户家庭一套住宅的原则"前苏联的许多城市开始建设近8万套住宅。这些住宅的大部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完工。这样大部分公民的住房要等待十五年以上才能完工。 当前中亚五国的住房建设合作社都是这些国家的《住房法典》确定的产物。除了社员认缴的分额外,住房合作社还有权从国家财政、商业银行和其他组织获得资金。 【参考文献】 [1]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Movement" by Johnston Birchall, 1997 [2]http://www.woccu.org/(世界信用社理事会)"Consider the Collective: More than business as usual" by John Emerson, 2005. Article on graphic design and printing cooperatives [3]"Consumer Co-operatives in a Changing World" edited by Johann Brazda and Robert Schediwy (ICA),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