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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研究


  摘 要:在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犯罪逐渐猖獗,其严重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命脉,故此成为我国刑法针对的重点。本文详细阐述了经济犯罪的特征,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以及隐蔽性等,分析了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意义,并提出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策略,明确资格行在经济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完善中国经济犯罪资格刑制度的设定等可行性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
  当前,中国经济犯罪数量大幅度上升,经济大案、要案频繁发生。并且经济犯罪单位作案与团伙作案数量亦在大幅度增加,经济犯罪方式与手段逐渐趋向专业化。经济犯罪作案范围持续扩大,对我国危害日益增大。故此,需要对经济犯罪所具备的一些特征,在惩罚形式上做出相应调整,唯有如此,才可抑制中国经济犯罪的递增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特征
  经济犯罪即指在经济领域中触犯法律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其具备其他犯罪种类没有的特征,属于一种特殊性犯罪类别。
  第一,具有变化性,它和其他类别犯罪相比较,其主要依靠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特性较为突出,存在着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变化而产生变化的特征。如若经济基础存有一定差距,则经济犯罪模式同样存有不同,比如票据诈骗犯罪和基础诈骗罪相比较,前者主要出现于商品经济尤为发达的条件下。
  第二,复杂性,因"经济"这一词本身就具备十分复杂的内涵特点,即决定了相关经济犯罪存在的复杂性特征。而且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与变化,经济犯罪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征日益突出,在自然环境下经济犯罪的复杂程度远不及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犯罪复杂程度。
  第三,图利性,犯罪人员为了充分满足自身经济利益以及生活中各种需求才实施经济犯罪,具有较强利益性目的。并且在当前市场经济大背景,经济犯罪还出现一部分新型特征。首先,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高的隐秘性,在现如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因为经济关系尤为繁杂,唯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且熟练掌握一定经济技能的优秀人才可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但当这部分人进行经济犯罪时,则具备极高的隐蔽性。其次,经济犯罪分子均具备一定高度的身价,由此经济犯罪具备身份犯罪的特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事务不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工作事务,伴随社会分工的明确,许多人将经济事务作为一种职业,故而经济事务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专业处理一系列经济事务工作能力及身份的人,与其他人相比,更方便实行犯罪,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犯罪分子普遍具备相应处理经济事务身份的主要原因。
  二、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意义
  (一)增设资格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通过对当前中国经济犯罪刑法是用成效的分析,能够发现中国对经济犯罪刑法缺少适用主要因素在于未能真正体现罪行相适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于最基本的民事主体经济犯罪的惩治过重。另一方面,对单位经济犯罪分子的惩罚过轻。针对自然人犯罪废除生命型以及削减自由刑是最直观的办法,然而刑法惩罚力度的削减则极有可能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过于轻缓的处罚缺少充足的威慑力,并且难以高效遏制犯罪都发生。而针对单位经济犯罪人因受到既有刑法体制的约束,没有根据增大罚款金额才可增大刑罚力度。
  但是因罚金刑自身存有的不足加上不同单位相互间经济实益存在的差异性,如若盲目的提升罚金数额,致使一些单位即可能缺少履行能力而丧失其原本意义。针对这种状况,设置资格刑能够更好的解决怎样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一系列问题。资格刑是一种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根据对犯罪分子的测定权利实行限制,进而体现资格刑的威慑性与惩戒性的一种惩罚。
  经济刑法的非约束性决定它比自由行相比严酷性较低。同时,因经济型在一定时期内对犯罪分子一些尤为重要的权利进行限制,致使犯罪人员能够真切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惩戒性比罚金刑更加深刻与持久。正是因为资格刑自身所具有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他严厉性处在自由刑与罚金刑相互间,致使其在经济犯罪的惩罚中可更全面的展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增设资格刑有助于刑法目的的有效实现
  众所周知,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更加高明,这是所有优秀立法的关键目的。刑法的主要目的即是预防犯罪,包含普通预防并且资格刑在达到刑法最终目的上具有自身先天优势,这一特殊优势在特殊预防层面特别突出。运用自身相关职务以及职业资格实行犯罪,是经济犯罪中存在的显著性特征。自由刑与罚金刑这两种特殊预防效果是根据刑法的开展而致使犯罪人员形成畏惧害怕心理,进而真正实现预防的目标。这种预防成效并不是在所有罪犯身上均能够奏效,即便产生效果亦不是持久性的。但资格刑的适用,能够根据对犯罪分子从事职业以及担任职务行为资格进行限制,剥夺或限制他们继续犯罪的能力。故而其特殊预防的成效与自由刑和罚金刑相比是更为持久且稳定的。
  虽然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因资格刑给犯罪分子所带来的损失与惩罚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故此犯罪分子以外的相关他人则难以对刑法的威慑性有更加直观的感受,这会对普通预防的成效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在经济犯罪领域,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当代社会经济各项活动中,人们如若丧失担任职务以及从事职业的行为资格就意味着自身失去了一切有关经济活动的权利,伴随的即是一系列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惩治对人类的警示作用并不比几年的牢狱之灾轻,也并不是一点点罚金就能够比拟的。
  三、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策略
  (一)明确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体系中的地位
  为了加大经济犯罪惩罚力度,刑事法网应严密谨慎,并且处罚经济犯罪分子的相应对策亦要更為严厉,然而中国的经济犯罪却日渐开始疯狂,各类经济犯要案、大案时常发生。依照国家法律增加惩罚力度,加快惩罚速度的相关经济法律政策并未能达到预期高效控制经济犯罪的最终成效。实际上严刑峻法以及过度重视以暴制暴,反而对治理经济犯罪无法起到一定成效。
  从本质而言,国家所设定各位刑法最终目的并未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如若一些处罚方法能够达到降低犯罪次数与强度即达到最终目的了。经济犯罪分子具有的身份以及其他特殊资格,就是经济犯罪的必要条件。故而,对这类经济犯罪分子剥夺其从事职务与任职岗位的相应权利的一种资格刑,既能够降低经济犯罪人员再次运用自身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可能性。而且资格刑在国家刑法中上具备尤为重要的意义,针对经济犯罪而言,其的主要意义则更为明显,对于谨慎预防经济犯罪的角度而言,成效十分明显。
  故此,应在经济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它属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刑法手段。伴随世界领域内刑法人道早已成为当前世界刑法变革的根本目标与重要价值观,针对当前与经济相关的各类犯罪,因为其自身具备的特殊性,更需要采用轻缓政策。根据与国外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我国刑法规定资格刑属于一种代表者轻刑化的趋势。在目前主刑渐渐轻缓化并逐渐进行废除的大背景下,在经济刑法中融入资格刑,是如今立法变革的必要趋势与方向。通过对经济犯罪特征与中国当前所面临实际状况的了解,将刑法真正落实轻缓化时,需要全面利用其自身具有的预防和处罚功能,并根据国内外均可通行的相关立法经验,明确资格刑在刑法体制中的应有位置,是当前中国刑法完善的必然走向。
  针对运用自身职业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经济犯罪的人员而言,自由刑法对其进行制裁,无需这样。并且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自由刑罚所带来不足与弊端给经济犯罪分子再一次在社会生存带来巨大程度的困难。应用其进行制裁,则难以高效的剥夺或者约束犯罪人员运用自身资格不断进行犯罪的条件。故此,在刑法中设立资格刑,明确资格型的位置,不但能够全面发挥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亦可充分满足当代形式政策的需求,从而加强中国犯罪形式出发政策更加人性化。
  (二)完善中国经济犯罪资格刑制度的设定
  首先,在刑法中添加限制或是剥夺犯罪分子从事职业以及担任职务的资格刑,属于一种科学正确想法,其强度只要能够防止人类进行犯罪就足够了。故此,剥夺犯罪人运用自身所从事职业实行犯罪的从事行为的资格,亦是阻止其运用自身职位继续进行犯罪的一种主要目的性、有针对性的方式。
  此种资格刑主要包含两种:第一,剥夺其具有的权利,比如在政治层面的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经济层面的获取经济收益、民事层面的侵权以及人格层面的相关荣誉称号等等。第二,禁止犯罪分子重新任职或从事特定职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可经营或售卖一切经济商品的权利。针对这些犯罪分子,剥削其从事某种职业与任职一切职务的资格,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经济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预防其运用自身职位继续进行犯罪的一种方式,更有助于有效防止这些犯罪人员再次进行犯罪。其次,设置适合单位与团队犯罪的资格刑,在如今社会企业法人渐渐成为社會各项经济活动中无法缺少的主体,故此,各个国家也均相继规定处罚企业法人经济犯罪的资格刑。
  在《法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有关企业法人经济犯罪的章节,进而成为法国刑法的一大特色。然而,在中国既有的《刑法》中与单位和团队犯罪相关刑法只局限在罚金刑的单一规定,根本难以适应当前繁杂的单位及团队犯罪现实需求。而需要通过对单位与团队犯罪特点的详细了解,增添可适用经济犯罪的各类资格刑。比如,停业整顿、强制撤销等多方面。最后,创建资格刑的分立体制,这种分立体制即指在根据法规剥夺经济犯罪分子一系列权利的刑法时,对法律中所提到的相关权利,是全部剥夺还是仅仅取其一部分进行剥夺的问题。可以根据我国立法,按照犯罪分子的现实情况把资格刑中存有的各项内容进行划分。进而防止把经济犯罪贩子一切经济资格均给予剥夺,出现刑罚过度的可能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中国创建市场经济体系以来,经济犯罪始终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刑事立法时预防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中国刑事立法仅规定违反我国经济法规而被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需要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资格刑和经济犯罪毫无关联。为了高效抑制经济犯罪,急需优化中国经济犯罪惩罚中所存有的资格刑制度,以防止经济犯罪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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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裴芳芳.经济犯罪中资格刑的立法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刘元(1980-),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本科,副高。研究方向:经济侦查,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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