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我国离婚诉讼效力研究


  摘 要:离婚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可分为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效力二个范围。身份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同居义务、贞操义务、日常家务代理、继承权及姻亲关系等的消灭,另外子女的监护也在此一范围内;在财产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赡养费的给付、债务的清偿及损害赔偿等。我国新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亲权法制尚未建立,亲权与监护不分,造成制度上的混乱及适用上的困难。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行使与负担,新婚姻法仅以"抚养"称之,使得亲权与扶养义务混同,形成解释、适用上的困扰。有关抚养权的归属、变更及抚养费的数额部分,为使其更具操作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透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具体的订定年龄分段、详列事项、计算标准等具法律效力的《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以适应其现实的审判环境,此种方式或使法律于解释适用上减少弹性。另为了使父母更好地履行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及降低离婚家庭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新婚姻法增加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规定,堪称进步的立法。
  关键词:离婚诉讼;诉讼小李;财产分割
  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有关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系较为"粗放"的,究其原因在于其夫妻财产法律建制的不够完备。为使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更具操作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中,均有具体性的分割原则、方式规定。关于离婚后的住房及土地问题,是目前我国离婚妇女面临的二大严重问题,为保护、照顾现实上较为弱势的女性,尤其是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性,新婚姻法特别强调,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及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保护,其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台湾民法,是以分别财产制为架构的通常法定财产制,并以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的立法方式,强调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与我国大陆新婚姻法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有异曲同工之妙,离婚夫妻财产分配明确,较不会发生争议。而在分别财产制部分,我国增定的家务劳动财产补偿制度,为台湾民法所没有。就肯认家务劳动等价,使从事家务的配偶在离婚时能得到公正补偿的公平原则,我国的劳务财产补偿制度,应是较为进步的立法。但,由于国情关系,我国现有婚姻家庭中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多,所以也就限制了此项离婚救济制度的普遍适用。
  二、夫妻离婚后的债务清偿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非共同债务,夫妻各自负责清偿,法理上应属允当。法条上之所以使用"夫或妻"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应予以保护,应系顾及不与新婚姻法强调的男女平等原则相抵触,所采取较周全的立法方式。非共同债务,于离婚后,当然由夫妻各自清偿,极为清楚明了。至于因家庭生活费用所产生的债务,无论是采何种夫妻财产制,夫妻对外均必须负连带清偿责任,保障交易安全;而有关共同债务清偿的范围,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内部实际分担,我国新婚姻法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待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所新增的离婚法律救济制度,由于其请求权成立要件规定,必须是被请求人有从事重婚、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违法行为,且请求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始得于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事实婚姻的界定,及其关系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当含混不清,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四、离婚诉讼之法律建议
  (1)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建立完整的亲权制度及监护制度。新婚姻法有关以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为中心的亲权制度,并不完整,使得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亲权行使内容范围,产生疑义,容易引发纷争,且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混同,更造成适用上的困扰。台湾民法有完整的亲权制度建立,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复为防止传统流弊,亦避用"亲权"用语,法条改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强化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均足为我国大陆修定婚姻家庭法的借镜。
  (2)为有效解决我国离婚妇女所面临的住房问题,我国物权法将来立法时,应将房屋居住权的法律制度纳入其中,使法院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在酌情给予经济帮助时,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3)我国新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成立要件的构成可再检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部分,似乎没有要求其必无过错之必要,如请求人亦有过错,可以用过失相抵的法理加以调整。法条列举四种违法行为,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长期通奸行为即系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4)我国地大物博,沿海与内地、城镇与乡村的经济、资讯落差很大,事实婚姻的普遍存在,有其复杂的传统原因。因此,面对此一事实,我国除普法教育外,也应检讨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制,明确事实婚姻的处理规范。
  参考文献:
  [1]莫特.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当然无效[J].农家女,2008年11期.
  [2]付静.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该如何清偿[J].妇女生活,2010年01期.
  [3]未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也有效吗[J].伴侣(A版),2010年04期.
  [4]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留给儿子,顶用吗[J].伴侣,2012年06期.
  [5]办完离婚手续,还能修改离婚协议吗[J].伴侣,2012年12期.
  [6]李欣.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孩子,离婚后能撤销吗[J].婚育与健康,2013年13期.
  [7]士心.家庭的破裂有时无法避免.离异了——我该怎样减少对孩子的伤害[J].家长,2002年Z2期.
  作者简介:
  叶果(1980~ ),男,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本科,研究方向:律师。
网站目录投稿: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