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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未来路径


  继营改增、资源税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下一步税改的最大看点。近期"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这一留言在网上疯传,因此财税专家出面澄清到,税法上早已将年收入12万列入自行申报的对象,并不是划分高收入人群的标准。面对中国经济艰难转型、城市中产成长培育的关键期,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其实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今后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对个人征税的重视将直接改变以往企业为纳税主力的形势。在这一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快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就变得格外重要。
  加强自然人税收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设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构建合理有效的财产收入监控制度
  (一)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自然人税收征管要以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基础。纳税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時,均需提交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今后的作用几乎等同于身份证,是个人收入的独一无二的追踪和记录手段。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也受到相关限制,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加强自然人的现金交易管理
  税收征管中很难监管的一个区域就是纳税人之间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不易产生痕迹且交易方式隐秘多变,导致税务机关很难从这个角度去掌控纳税人的交易流水,因此也成为避税一个大的方面。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移动支付已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大家的生活方式,很多人已经逐步适应和习惯手机支付,现金也逐步从日常支付中淡化。以此为契机,未来也应当逐步引导甚至强制自然人个人在商业结算时使用支票、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微信等多种非现金交易方式,非现金方式不受法律支持。除小额零星现金交易外,应鼓励其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同时,非现金交易结构中进行普遍记录,重点监控,建立大额现金的备案管理制度,即纳税人的交易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以上后,须主动向银行和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另一方面银行自动将此笔交易纳入风险范围。此外,为保证现金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纳税人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制约纳税人的行为。
  (三)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今年以来各地都出台了房地产信息登记制度,今后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也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系统,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当然信息的记录收集需要安全强大的技术后台的支持,一方面要确保信息不会被篡改和丢失,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在信息严重泄漏的今天,一定要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这是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
  二、设计完整的自然人税收征管流程
  (一)自然人征管流程
  (二)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代扣代缴制度已相对成熟,代扣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便可以对扣缴单位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做出判断,严厉惩戒不履行或不合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扣缴质量。
  (三)建立诚信纳税机制
  诚信一直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诚信存在与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纳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实现诚信纳税,那么公平纳税才能有实现的基础。提高纳税遵从度与诚信纳税相辅相成。一方面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形成诚信税收文化,自觉形成纳税遵从,从而建立诚信纳税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税收法制,从法律层面威慑想要寻租的非诚信纳税人,比如开展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将纳税申报情况和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不同纳税人的不同诚信度,将风险等级进行分类进行差别化处理,从制度层面有效防范和查处逃税行为。
  在对比中建立黑名单,将可靠度低于特定值且违法事实屡次发生的自然人纳入黑名单管理,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进行税收单项重点管理,同时建立处罚与约束机制,如禁止高消费(例如禁止乘坐飞机等通行方式)、限制融资授信(禁止证券交易及投融资)、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黑名单纳税人不得获得政府扶持及产业政策优待)、阻止出境等惩戒方式,以此来倒逼不诚信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纳税制度。
  三、完善纳税人的税收援助机制等配套措施
  (一)提供便捷及时的税务咨询服务
  自然人人口基数庞大,不同个体的收入来源、形式、金额均不相同,纳税人遇到的税务问题也就各不相同。鉴于纳税人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及时把握政策变化及制度要求,在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制度的变化,普及税务常识,提供多元化的税务咨询方式。
  体系建立初期,纳税人对于个人申报的方法流程一定存在诸多模糊的点,为了提高自然人个人申报的准确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应该实现交流沟通的及时和快捷,因此可以将专门模块增加至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中,,纳税人可以通过微信、QQ、电话等多种方式与税务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另外,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公众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疑惑,应当以通告或说明的形式及时通过网页、广告、征管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明确。税务机关可以设置轮岗制度让所有税务工作人员都参与释疑工作,这样既可以迅速提高税务人员的实务素质,也可以提高释疑工作的质量。
  (二)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为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转,提高征管绩效,对于自然人的税收救济制度应当进行完善。
  1、设置争议税款限额。当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存在差异,且纳税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时,争议税额低于规定限额的,可采取商议办法解决,节约征纳双方的时间成本。
  2、设立税务法庭。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后,毫无疑问关于个人纳税的税务争议的数量会陡增。税法只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分支,因此在很多细节和实务问题上司法人员不甚了解,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集中处理税务争议案件。在人员配备方面,除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外,还可聘请税收法律方向的专业人才。
  (三)税收关系中引入税务代理服务业
  目前,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收法律了解程度不够,导致其不能准确计算缴纳税款。税务代理人知识储备丰富,通晓各项税收政策,能够指导纳税人正确缴纳税款。代理人较高的专业水平及代理机构严格的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了纳税人因失误而被税务机关惩戒的风险。
  税务机关可与当地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将自然人分类,通过事务所帮助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
  与法人纳税人相比,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做到个性化的定制,从对企业的整体管理变成个人的一对一,一对多乃至多对一的针对性服务管理。涵养税源对于自然人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比起企业,对自然人征税更能直接让纳税人产生"痛苦"的情绪。在这一方面来说,营改增之后,地税更应该立足本地,身先士卒,成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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