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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法人独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摘 要: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除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外全部按公司法改制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集团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外,绝大部分企业改为由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如何做好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工作非常重要。文章以此为写作对象,首先介绍了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特点,接着分析了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措施,以便更好推动独资公司发展。
  关键词:央企;改制;公司;治理结构
  一、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特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央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故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与一般非国有公司相比有不同特点,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的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二、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第一,出资人越位。对于许多央企来说,在法人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由于缺乏股东会,出资人不仅通过委派董事,指定董事长控制董事会,还通过内部管理体系对董事会职权进行约束,甚至越位剥夺董事会权力,使得其在行使权力时畏首畏脚,瞻前顾后,前请示后汇报。
  第二,董事会的运作机制缺乏。董事会常常是央企出资人的代表,承担着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而且决定着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将直接决定央企的治理质量。对于大多数董事来说,他们还处在全民所有制领导角色中,常常是原有领导的转换,或者是由上级领导部门委派到公司之中,还是按以往的运行方式进行决策。其表现为经理层和董事会常常合二为一,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是由一人担任,使得股东对董事的信托关系、决策层对执行层的制约不复存在,导致董事会的运作机制缺乏。
  第三,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股东为方便管理,委派的董事大多数是公司内的职员,加上职工董事,形成公司董事由内部人占绝对优势的局面,在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然是总经理负责制下的领导班子,董事会决策流于法律形式。
  (二)监事会的制度缺陷
  第一,监事会的权力弱化。在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设计时,我们发现监事的权利过窄。监事会的设立本身就是对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其职能的大小将直接决定着监事会在央企中所能发挥的能量。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监事会对于公司高管成员的任免是亟待解决问题,如果处置得当可以发挥出监事会的应有职责,如果处置不当会使得监事会仅仅成为一个附庸。
  第二,监事职能虚置或弱化。首先,股东委派的监事多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密切关系的内部人,其职能大多被虚置。其次,监事中的职工代表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参与到监督管理中,同时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职位。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独资公司凭借职工代表的身份限定不确定这一因素,实际选举出来的监事人员几乎没有一线的普通员工,通常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或中层干部担任,这些人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瓜葛,使得监督的职能弱化。
  第三,对监事会成员的评价考核不到位。
  (三)出资人职责不健全
  第一,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激励和监督的职责不健全;
  第二,出资人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第三,出资人审批事项不清,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缺失,没有监事会建设、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四)缺乏公司治理理念
  公司改制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的许多方面还存在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缺乏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理念。
  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措施
  (一)规范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行使机制
  在进行公司内部治理时,我们应当做好两方面约束,一方面是完善董事委派程序和标准,加大外部董事的比例,以及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职工董事应避免选取中层管理人员,同时加强董事培训,提高其任职能力。在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监督机制的建设,强化监事会在董事会中发言权,加强对董事会决议监督。
  (二)正确区分党组织和董事会职权,发挥党组织独特作用
  明确党组织在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既要把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与董事会行使职权有机结合,又要正确区分党组织和董事会职权,不代替董事会决策。党组织要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仅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负责企业的思想建设、政治方向、企业文化、组织建设等工作,还要对经营和生产管理提出公司发展方向、建设性意见,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关于监事会的完善
  首先,我们必须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例如,我们可以赋予监事独立处理事务的权限。通过赋予监事独立处理事务的权限可以让监视获得更多的信息,在获得准确信息之后可以做出有效的处理决定。其次,我们应当保证监事可以独立行使权利。监事会在发现任何紧急情况之后,可以直接向出资人报告,也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行作出处理。
  (四)建立健全出资人职责
  加强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明确权责边界,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制度,如制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建立董事、监事选派程序和标准;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监事会建设,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完善治理文化
  首先,在公司普及公司法;其次,构建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治理结构;第三,破除老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与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制度和管理体系;第四,宣贯治理结构的理念、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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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胡敏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实现机制若干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
  [3]凌文,杨琳.探索与实践——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九大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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