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的概念 审前调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刑罚个别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①。 浙江省于2011年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前调查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但由于缺少立法支撑,审前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检察机关通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发现,这项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制度上不系统,性质上不明确,文书上不规范,监督上不有效,大大制约了审前调查程序的公信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开展审前调查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具有监督权②,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一)保障非监禁刑的客观公正适用的需要 审前调查是判定被调查人员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但在审前调查的操作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若自由裁量权不受制约,可能导致对调查对象的不公平对待,对非监禁刑的不公正适用,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审前调查中的法律监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保证。 (二)转变监督模式,探索创新的需要 在审前调查中,只有不断通过法律监督实践,才能发现现有的这种单一的、事后的监督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变化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实行多种监督方式、落实监督实效,对监督矫正对象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改传统的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变被动为主动,提高监督效率③,实现监督模式的转变。因此,积极落实法律监督,是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良性循环的有力保证。 三、审前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前调查程序与刑事审判期限之间存在冲突,"先判后查"现象频现 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较短,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审前调查的对象一般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非监禁刑的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大,而简易程序审限只有20日,由于法院寄送委托函不及时,被调查人需要异地调查等特殊情况时有发生,审前调查往往无法在规定审判期限内完成,"先判后查"现象频现,即法院在没有收到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就先行判决,笔者在走访了多个基层司法所后了解,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先判后查"的人员占所有审前调查人员总数的40%,这就使基层司法所的审前调查报告成为一纸空文,流于形式,大大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二)审前调查报告内容空洞,调查结论格式化现象严重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规定④,审前调查评估内容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基层司法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审前调查工作仅仅是为了完成表格的填写,没有深入实地研究,就事论事,三言两语,对于调查对象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例如在调查对象个性特点栏上,仅使用"健康"一词很难全面准确反映调查对象的特点;在帮教条件栏上,仅填写"希望依法从轻处理"难以体现家庭成员的帮教能力及帮教意愿;在社会反响栏上,有的基层司法所甚至用"不太清楚"来搪塞,这些调查内容的缺失,影响了调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 (三)审前调查检察监督滞后,影响监督实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但检察监督信息来源主要依靠抄送法律文书或通报告知,从抄送通报的内容看《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地同级检察机关。但从通报的时间结点看,向检察机关抄送通报时审前调查程序已经完结,属于结果的事后通报,此时法院甚至已做出一审判决裁定,那么检察机关能做的仅仅只有事后监督,对审前调查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更是无从说起,大大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实效。 四、针对以上提出的几个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 (一)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 由检察院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加就"先判后查"问题达成共识,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被告人或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避免由于法院寄送委托函不及时导致审前调查超期限完成。 (二)强化衔接,提高质量 对于审前调查报告内容空洞,格式化的问题,在加强调查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同时,更需要同法院、检察机关做好衔接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例如司法所在经过实地调查后做出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论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予采信,法院应当向司法所出具不予采信的情况说明并抄送检察机关,由检察院对法院的司法裁量权及司法所的审前调查活动进行时事监督,让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从而提高审前调查报告的质量。 (三)抄送备案,系统联网 对于审前调查监督滞后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在向司法行政机关发送《委托调查函》时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委托调查的机关和进行审前调查的时间等,并将被调查人员的信息汇总存档,实现审前调查事前监督。此外检察室与司法所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联网,检察机关可通过登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事中监督。 五、结语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监督工作的落实,认真反思总结法律监督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助于更好的开展审前调查法律监督工作,就一系列问题提出有针對性的措施,规范工作内容,健全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审前调查体制与机制,加强信息联动,创新管理,强化服务,加大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监督力度,从而有效维护社区矫正管理秩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注释: ①李云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浅析[J].中国司法,2009年第8期,78-81页. 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③王方,田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完善进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27卷第4期. ④《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