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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拒证权在中国适用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18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同时也赋予了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与情的对立关系,彰显了法的人伦精神,表明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亲属证人仅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在庭审前其仍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更好的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有必要对其适用的主体范围、适用阶段等予以适当的扩大。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质证权;人伦亲情
  一、亲属拒证权概述
  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可拒绝当证人。拒证权包括拒绝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拒绝陈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免于出庭作证等等。亲属拒证权有以下特征:
  (1)亲属拒证权的主体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范围比较广泛。
  (2)亲属拒证权的行使的阶段没有限制,可以出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即近亲属在任何阶段具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3)亲属拒证权行使的内容。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任何可能导致其近亲属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证人对于司法人员有可能损害其亲属名誉的事实也可拒绝回答。
  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具体来看,首先,从主体上看,我国拒绝出庭作证权的主体仅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期其范围较小。其次,从行使的阶段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亲属拒证权仅限于审判阶段的庭审过程中。而并没有涉及到侦查、起诉阶段。最后,从权利的内容上看,亲属证人仅有拒绝出庭的权利,其作证义务并没有被免除。
  二、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的适用
  刑诉法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难发现此处的亲属拒证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仅限于拒绝出庭作证权。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规定,以及并没有涉及庭外取证问题。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在开庭之前可以对亲属证人进行取证,而且还可以在亲属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将该证据提交法庭作为控方证据。
  对此,我国学者洪道德曾有深刻的论述:"不得强制被告人的亲属出庭作证,首先并不意味着亲属有拒绝作证的资格,其次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作证的义务,再次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起诉人员不能强制取证,最后不意味着控方不能像法庭提交被告人亲属在庭前、庭外的证据。这样一来其实际效果就走向了立法本意的反面。"我国资深的刑诉专家陈光中先生面对媒体时也表示,"该规定没有达到否定大义灭亲的程度,这样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亲属拒证权相距甚远,‘颇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由此看来,该规定并没有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只是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是一种不完全的亲属拒证权。
  然而,在中国适亲属证人拒证权也会遇到难题。如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薄熙来案件审理中,在长达几天的审判中,法院采用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彰显了法治的进程。薄熙来案件中薄谷开来做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薄熙来要求其出庭,法院也通知了其出庭,但证人薄谷开来明确表示了拒绝。按新刑事诉讼法188条的规定其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可见,该权利的行使使被告人的拒证权受到了侵害。
  三、我国亲属拒证权的重构
  (1)保障知情权。考虑到亲属证人不一定知道其有拒证权,因此为了保障拒证权的行使,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对被追诉人讯问、近亲属询问,调查事实前,应告知其有亲属拒证权,并记录在案,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该证据的证明力降低。
  (2)适当扩大亲属的范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父母、配偶、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就目前中国的家庭结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因此有必要将亲属拒证权中的亲属范围扩大到《民法》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为了更好地维系家庭和谐、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必要将亲属的拒证权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4)有必要明确规定亲属拒证权例外情形。对于社会性特别严重的犯罪,不得拒绝作证。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旦实施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限制。另外还应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比考虑人伦亲情又更为迫切必要时,也应予以排除拒证权。但为了防止法官滥用其权力,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对于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应予以严格限制,如在行使该裁量权时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等。
  对于发生在亲属、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也不得拒绝作证。如亲属间杀人、强奸罪、遗弃罪、虐待罪等。一方面,因为此种犯罪具有特殊性。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密闭性,证人本身就是家庭成员,若再允许其拒绝作证,则会给办案机关调查带来难度,影响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亲属间的犯罪本身就损害了家庭和谐的内部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与亲属拒证权的目的相违背的。
  参考文献:
  [1]洪道德,《無关"亲亲相隐"》,载《法律与生活》,2011年9月下半期
  [2]陈光中,《刑诉法修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4日。
  [3]何邦武,《亲属作证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演变与启示》
  [4]覃冠文,《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2015年12月1日载《政治与法律》
  [5]赵秉志,《薄熙来案件审理的法理问题研究》,再,《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
  [6]洪道德,《无关"亲亲相隐"》,载《法律与生活》,2011年9月下半期。
  [7]陈光中,《刑诉法修改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4日。
  作者简介:
  徐瑞(1991.1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研究生,刑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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