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我国刑事立法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研究工作,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出其中涉及到的多项主体。本文首先对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概述;随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旨在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可行性较高的参考意见,提高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的水平。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罪名体系;立法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各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完善,特别是污染环境罪方面的核心罪名确立和刑事立法方面,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作为环境污染罪犯的核心罪名,污染环境罪在具体的定罪和量刑方面,适用的理论和实务,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如何系统地分析出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一、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问题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定刑较轻惩罚种类较少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并且要缴纳不同等级的处罚金。对于过失犯罪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主管可归责性较低。虽然污染环境罪排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但是,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最高处罚期限仍为7年。定刑程度难以与严重的污染环境罪造成的国家公民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等,有效匹配。此外,污染环境罪视阈贪利类型的犯罪行为,犯罪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导致产生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对此,要采取适当的罚金刑可以提升惩治效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对罚金刑的范围和额度确定困难,导致了大部分刑罚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1]。 2.忽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惩治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化性产物。其破坏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被科学准确地估量。并且,在实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中,污染环境罪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再生的特征。自然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国家目前对污染环境罪采取的惩治管理措施,仍为普通的结果犯模式,有悖于预防为主的环保性原则。 3.罪名体系难以体现罪罚重要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被定性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我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经济成果的取得,都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在社会公民的心中,也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环境轻视意识形态。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性和破坏性问题,不利于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科学有效地预防和整治,污染环境罪的罪名体系,难以体现出环境污染罪罚的重要地位。 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建议 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处理,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1.明确犯罪客体特征 若想要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内容和体系,要重点对犯罪客体的特征进行梳理和分析,要对环境利益进行界定。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益实现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生态利益、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利益,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环境法益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只有人才可以成为环境法益的主体,除了人之外的环境本身和环境中的动物和植物等,都不能作为环境法益的主体。第二,环境法益是将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基础的内容,是在环境公共利益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的新形态法益,可以有效地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属性。是人类必须的基本自然条件。第三,与传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环境法益同时还与人身和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就需要通过保护财产的方式实现[2]。 2.加强危险犯立法管理 在对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进行识别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若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危害后果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相互对立。对此,笔者建议,在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立法的过程中,要着重对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罪犯性质等,进行分别处理。加大力度打击社会危害性质极为严重的公害性犯罪行为。比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当中,专门针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规定,对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性质和特征,都进行了详细系统地规定,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加强对危险犯的管理力度。 3.完善刑事处罚模式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之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刑事处罚的模式,根据不同的罪行形式,对刑法处罚的幅度进行确定。比如,根据我国《刑法》当中,第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对某一项罪行的处罚轻重进行商议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内容,都考虑在内。例如,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明显大于过失性犯罪行为,所以,故意犯罪应当受到的非难性也要高于过失性犯罪。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刑法当中,关于罚金刑的立法内容。在对犯罪情节可以准确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对污染环境罪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最终的罚金额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核心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党和国家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为了确保为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在建设发展工作中,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我国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污染环境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明确了犯罪客体的特征,同时还加强了危险犯立法管理,完善了刑事处罚的模式,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郑雨舟.污染环境罪的归责认定研究——以2016年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为中心[J].河南社会科学,2018,26(04):55-59. [2]古卫爽.污染环境罪应规定为危险犯[N].检察日报,2018-04-23(003). 作者简介: 刘敏(1996~ ),女,山西长治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