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有效推动全市科学发展,根据《潍坊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责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明确细化事业单位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的落实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已列入市直部门(单位)绩效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事考委)是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推进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考办)在市事考委领导下,负责事业单位目标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工作目标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抓好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目标的提报和审核,并对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督促落实。 第三章 目标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目标包括业务工作目标和公共责任目标。 第八条 业务工作目标主要包括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主要职责任务和工作创新等内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目标要体现单位性质和职能特点。 (一)教育类。按照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师生,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点体现教育公平、学生健康成长、教师职业发展、校园安全稳定、教学改革创新和家长学生的满意度等内容。 (二)卫生类。按照依法办医、平安医院建设的要求,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属性,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重点体现医疗卫生规范化、应急体系建设、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内容。 (三)文体类。按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求,实施"文体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重点体现文化体育服务及惠民举措、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及工作成效等内容。 (四)城建交通类。按照提升市区、统筹发展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科学规划、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提升城市服务能力,重点体现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以及交通、公路管理的举措及成效等内容。 (五)民生保障类。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坚持普惠性和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抓好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维权、救助等民生实事,重点体现民生保障服务能力、服务举措和服务成效等内容。 (六)农业类。按照发展高端高质高效农业要求,加快现代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示范基地建设,强化生态安全,促进农、林、水、渔、畜牧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体现农、林、水、渔、畜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质量安全管理及成效等内容。 (七)经济合作类。按照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的要求,积极服务和参与招商引资、招院引所、招才引智,加强对外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重点体现推动经济发展的计划、指标和措施,以及任务量、贡献率等内容。 (八)执法监管类。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程序,降低投诉率,打造最优的营商发展环境,重点体现政策执行、责权公开、效率提升,以及执法规范、执法效果、监管效力等内容。 (九)机关辅助类。按照规范服务、提升效能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职责履行,为机关高效运转提供服务保障,重点体现工作创新性、规范性以及服务保障的措施及成效。 (十)其他类。按照不同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强化公益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完成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和单位职责任务。 第九条 公共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财务资产管理、自身建设等。 (一)党的建设。重点是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教育、党风廉政制度建设、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 (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文明单位创建、和谐机制构建、思想道德教育、先进文化建设等。 (四)安全生产。重点是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效果等。 (五)维护稳定。重点是维稳工作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维稳工作责任和相关措施落实,信访渠道畅通和来信来访处理、平安创建和普法教育等。 (六)财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单位预算管理、节约运行成本、执行财务纪律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登记、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利用率、损耗率和完好率等。 (七)自身建设。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承诺、服务流程、员工岗位职责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团队建设、信息化建设、学习培训等。 第四章 目标制定 第十条 业务工作目标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公共责任目标由市事考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业务工作目标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结合各自实际,找准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确保提出的年度目标与全市总目标同向实施、同步推进,全力服务科学发展。 (二)高点定位、突出创新。瞄准省内外、国内外先进水平,有创新、有突破,充分体现提质增效要求,制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高于本单位上年度的水平,高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全省的位次。 (三)切实可行、量化细化。工作目标要符合单位特点,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互衔接。凡是能够量化的目标必须量化,明确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和完成时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制定、提报业务工作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每一项扣减业务工作目标考评系数的2%,由市事考办负责审核确认。 (一)未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制定目标的; (二)制定的目标与上级决策部署联系不够紧密,重点不够突出的; (三)目标不够明确,任务不够饱满,工作标准明显较低的; (四)缺乏工作创新,主要工作目标较往年变化不大的; (五)目标未量化细化,难以考评的; (六)对目标提报工作不够重视,被动应付的。 第五章 目标实施与考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年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制定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市事考办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强化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目标考评及考评结果的使用按《潍坊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潍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事考办(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目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