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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


  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费县选取县人民医院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建立了以医管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模式。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现代化管理体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费县人民政府为公立医院办医主体,负责预算、资产管理、规划以及院长绩效考核。二是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医院管理体制。成立由县编办、发改、监察、财政、卫生、人社、审计、物价、民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作为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机构,也是对公立医院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策的组织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政府出资人职能,负责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对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财务会计、运行机制、分配制度、医药价格、医疗技术规范、行业作风进行全方位监管。三是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公立医院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立医院的生机活力。确定医院院长由医院管委会任命,院长作为法人代表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履行医院管理职能;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医院管委会任命;中层干部由院长聘任;医院党委建设,由县委按照组织程序任命;医院设纪检书记(组长),受县监察机关直接领导,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是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院长激励约束机制,对公立医院院长实行年度考评。由医院管委会负责制定公立医院考核办法和细则,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对院长履行年度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并审定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的奖惩方案。
  二、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事业单位认识不到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单位职工思想普遍比较和活跃,部分单位对改革存在为难发愁情绪,对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存在观望现象;部分举办单位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认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削弱了举办单位的权力,管理权限不敢下放、也不想下放。
  (二)县级事业单位现状影响。县级事业单位除相对较大的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相对独立外,其他很多县级事业单位级别低、编制少、人员少,运行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都需要依附主管部门存在,"管"和"办"均由举办单位负责,本身的财务、人员、办公场所等基本不独立,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难度相对较大。
  (三)理事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目前,事业单位一把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采用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求事业单位一把手对理事会、董事会等负责,而矛盾是上级主管部门与理事会、董事会等并不重合。因此,党管干部原则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尚无有效的处理方式,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后"空转"和外部理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现实。
  (四)法人自主管理权限不高。长期以来,卫生部门作为举办单位拥有较大的财权、事权等决策权。政府财政通过卫生局为事业单位提供运行经费等。同时,卫生局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机构职责,监督事业单位运行。医管会成立后,根据职责应行使卫生局的财权、事权等决策权。但事实上,大部分工作还是由卫生局办理,医管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难以承担具体职责,不能充分地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效果。
  三、对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宣传和指导。增强宣传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关系事业单位改革的进行,因此要强化对他们的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部门联合,共同指导好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等各项改革,使事业单位真正适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增强其竞争力。
  (二)明确医院自主权。各政府部门既是举办单位,又是行业务主管部门,还是改革的推进者,如果不能在关键问题上适当放权,有所突破,事业单位的法人自主权很难有效落实。有关部门可适当放权后,如采取事后备案或签约授权等方式,给予理事会一定的干部任免权,理事会真正有了人事权,才不会出现"空转"问题,外部理事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议能有顶层的制度设计和政策的配套建设来支撑法人自主权的完善和发展。
  (三)明确各级监管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强化理事监督,由事业单位理事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对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需要强化社会参与,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通过听证、投诉或者服务评价等方式参与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作者系费县编办主任 E:ZY
  关键词:公立医院 改革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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