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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摘 要:格式条款的使用有利有弊,一方面其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效率,另一方面劳动者丧失许多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机会,有可能造成某些权益的损失,因而需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格式条款。本文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格式条款在使用时候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看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劳动关系;公平;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契约,它不仅关系到劳资双方之间利益是否均衡,同时也关系到各方义务是否有效履行,对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稳定起到很大帮助。在实践中,许多单位喜欢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简化劳动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合同签订效率,但由于缺少劳动关系双方的磋商环节,丧失了许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劳动者的权益也很可能遭受侵害,因而有必要探讨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弊端,寻找格式条款在使用中的违法之处并予以解决。
  一、格式条款基本概念
  (一)格式条款内涵
  格式条款指的是合同订立一方为了重复使用某些条款,与不特定多数人约定相同的内容,而将这部分条款以书面形式定型,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条款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劳动领域中合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格式条款因其低成本、便利性的特征,备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几乎每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中都有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形式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多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以格式条款约定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由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身份地位悬殊,许多单位会利用该机会制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格式条款,比如怀孕则自动离职、工伤不负责,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与用人单位协商,而至于其它事项,则很少有协商余地。
  二是以格式条款约定入职、离职条件等,比如有些合同中会约定:劳动期限届满,若双方对合同无意义,则该合同自动续期。再比如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会有格式条款约定:劳动者应对自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等等。
  二、劳动合同使用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内容设计不合法
  如上文所述,相比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许多单位也喜欢利用自身优势,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了劳动者权利,或者免去了单位责任,实则是违反了法律公平性,这些内容性的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合法。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候,会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离职条件,比如结婚即自动离职、患有重大疾病则离职、个人填写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则单位有权解雇该劳动者等等,这些都属于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格式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有其合理之处,但也不排除存在不科学的格式条款,比如结婚即离职,主要是针对女性劳动者的条款,具有明显歧视女性的意味。
  二是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较高违约金。在涉及到服务期、保密义务条款约定的时候,虽然在《劳动合同法》22、23条对期限、金额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许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而是选择设置较高的违约金,从而迫使许多劳动者放弃辞职的念头,影响到人才流动。
  (二)为履行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格式条款由用人单位制定,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因而基于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候,应当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即对格式条款作出明确解释,但实践中许多单位为了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直接忽略了该环节。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履行告知、提示格式条款的义务,造成劳动者对格式条款内容产生误解或者忽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三、完善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理规范格式合同内容
  在规范格式条款内容的改进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德国立法思路,即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意外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时候,枉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未真正实现实质自由,造成劳动者在合同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此时该部分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意外条款指的是:若该格式条款内容已远远超出了劳动者预期,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与法律公平性的要求相去甚远,此时法律并不承认该部分格式条款的效力。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审查该条款约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增加劳动者义务,是否均衡双方权益,以判断条款是否符合以上两个特性。
  (二)明确用人单位说明义务
  明确用人单位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明确说明范围。单位除了向劳动者说明合同中对劳动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内容,还应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予以说明,因为实践中后者所发挥的作用等同于格式条款;二是明确提示说明的程度。因劳动合同中有许多专业性的法律词汇,普通劳动者在理解上有些困难,此时用人单位应避免出现专业程度过高、语言晦涩难懂的格式条款,应通过提示和告知让劳动者完全理解合同内容,基于意识真实自由的基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明确提示和告知时间。因为劳动合同签订必须是基于劳动者完全理解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意思一致,其所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因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告知时间,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签订过程中。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类条款。如何更好地规范格式条款内容,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我们仍需要参考国外优秀的经验,完善条款使用的条件与方式,遏制劳动关系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祁春轶."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啟示"[J].中外法学,2013(3).
  [2]李绍章."格式条款的契约法理与规制分析——兼评《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J].南昌大学学报,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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