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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导论: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早已突破了传统的解决方式,从而寻求司法裁决的途径日益成为主流。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至今,产生了诸多的社会效果,不仅成为司法机关裁决进行援引的依据,而且对自然人协议离婚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参考意义。笔者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归纳分析了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以及分割方式。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悬殊的,或为规避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否则,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⑥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⑦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⑧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⑨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⑩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
  此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前购买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我们称为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由于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一直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然应当依据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上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属于主动增值,例如租赁、修葺、添附等行为,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较为公平。
  对于例如知识产权这种非实物权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观点也有相对明确的判断。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权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实现其财产性权利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的因素,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故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适当的予以补偿、照顾。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平均分配是我国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方式。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则是弱势一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诸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家庭析产疑难案件。这就要求无论是法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考量兼顾各方公平原则进行处理,使个案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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