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用合理的法律规制可以让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可以让网络平台这一借贷媒介得到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平台准入机制;法律规范 前言:利用借贷网络平台,可以让借贷双方在了解信息时更为迅速,在短时间内,可以让借贷交易得以促成,进而使得现代商业需求得到满足,借贷网络平台具有广泛性、交易便利性和快捷性,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得到有效利用,让公众投资渠道得到创新。 一、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问题 在网络平台借贷中,与法律规制相关的问题主要可分为三种: (1)法律定位相对模糊。借贷网络平台的性质存在很多说法,一部分人认为是准金融机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其为中介机构,因为定位的不明确,在法律监管以及法律规定中也就不够完善,资金池模式、庞氏骗局模式等涉嫌诈骗的模式依然存在。 (2)平台面临法律风险。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交易撮合风险,即平台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可以将借款人信用等级提升,让借款人潜在信用风险得到隐瞒,在交易完成后,如果借款人违约,那么平台需要提供补偿金,同时,借款人如果在逾期条件下,依然没有对借款予以一次还清,而继续借款,那么就很可能出现跑路现象,使得平台亏损[1];二是中间账户的交易风险,从出借人账户流出的资金并没有直接转入到借款人账户中,利用网络平台借贷的方法让运营资金周转,一般情况下,账户总是被视为借款人、出借人转账的中间者,同时,当前的担保机制并并没有足够健全,不能对出借人资金安全予以保护。 (3)借款人面临风险。借款人面临的危险主要是个人信息的保护缺失,借贷网络平台的信用交易往往伴随风险,个人信用载体是个人信息,只有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予以充分了解,才能让风险得到有效降低,但是,我国当前在信息保护方面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制。 二、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明确平台法律性 1.法律监管主体 对借贷网络平台法律监管主体予以明确是完善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不归属于特殊行业监管的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来说,其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结合权责统一原则进行分析,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信部门、银监会的权利和职责进行探讨,可以发现银监会可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设立、终止等业务,因此,对于金融理财业务来说,其监管主体也应该是银监会[2]。同时,还可以在监管中采取多部门联合模式,以美国对P2P平台的监管为例,在对其监管中,就采用了多分支联邦监管体系,我国可以对此进行借鉴,让银监会监管前置审批,让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注册登记,让工信部门审查平台合法性。 2.法律规范 在法律规范层面,首先应该在法律中将网络平台借贷的中介机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明确其作用为桥梁沟通;然后,需要对网络平台义务和权利予以明确,法律目的应该是创造一个行动结构,该行动结构应该是可以理解且稳定的,对此,应该让行为方式的设计具有可预测性,保证权利义务与责任机制的健全性。 (二)完善平台法律机制 1.平台准入机制 借贷网络平台本身是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中介机构,它可以将金融理财服务提供给投资者,在货币信用活动中,其本身是参与主体的身份。因此,需要银监会对网络平台准入资质做出明确限制,借贷网络平台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都就有一定广泛性,利用这种准入机制的限制可以将行业内不符合标准的平台、不够规范的平台予以淘汰。同时,应该在限制注册资本时让其更为具体,参考市场真实情况,对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作出规定,且注册资金的主要使用目的为控制风险,不可以将其用于担保、放贷,一旦有破产情况发生,那么借款人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2.资金进出模式 出借人、借款人的资金并不是平台自由资金,因此,不能让平台私自使用投资金的行为出现,在审核借款需求的工作完成之后,需要让平台快速完成投资者资金——借款人账户的转移工作。以P2P平台为例,当前这种平台的模式为直接支取,这也就有导致了该平台可能出现资金滞留现象,因此,利用法律措施来监管此部分资金是具有必要性的,除此之外,还应该对资金运作模式予以更新,让出借人资金、借款人资金、自有资金相互隔离,可以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 3.风险储备金制度 针对网络平台借贷中的坏账损失问题,利用风险储备金制度可以对其予以弥补,可以让出借人利益得到保证。在风险控制中,平台是主要的责任承担主体,在风险损失中,出借人却是唯一主体。针对此情况,首先应该确保平台风险储备金具有一定独立性,可以借助平台外的其他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其次,应该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即储备基金只能用于防范风险,风险包含了坏账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最后,应该确保风险储备金的来源具有合法性,即其来源只能为平台合法收入或是服务收入。 (三)健全信息保护制度 以美国Lending Club与Prosper为例,这两个平台在借款人信息保护上都采取了匿名的手段,且美国监管机构、相关法律规制都对信息保护方面有着极高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应该对借款人信息保护制度予以建立,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了强调,这让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空白区得到了有效填补,但只利用此法律规定还并不能起到良好效果,因此,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信息保护制度更为健全,让使用个人信息时的限制条件更为细化,让救济程序更为具体。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平台法律性、完善平台法律机制和健全信息保护制度的方法可以让当前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中的现存问题得到解决,进而使得我国网络平台借贷得到健康发展,网络平台借贷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何非凡.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6,18:202. [2]薛高芳.網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4: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