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了很关键的位置,民商事主体从事各种活动都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法律准则。面对信息化与市场化的新时期背景,民商法体现了更重要的约束与规制作用。这是因为,民商法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具有内在联系,与此同时也确保了最基本的市场秩序。对于民商法而言,诚信原则应当构成其中的基础,民商事主体只有遵照诚信原则来约束自身的活动,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创造良好的秩序。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 在我国经济市场中,调节基本经济纠纷一般都是利用民商法,它能够让市场经济主体在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平等、公正的交易,利用其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效的预防了权利被滥用,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时代发展的趋势。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民法发展的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实践中都得到了高度重视。被重视的结果就是引来了诸多探讨与争端,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含义依然饱受争议,而且当今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阐述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需多多审视,加以完善。 1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 目前,对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普遍存在着四种理论,体现了学者对诚实信用和民商法在语义、条款、立法者意志、作用这些方面的见解,概括而言就是语义解释说、条款定义说、立法者意志体现说和双重作用说。 ①语义解释说指的是诚实信用的本质是一种高尚的品德,这种品德值得人们学习和追求,这会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使人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和参与者,更应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约束自己,不断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并且不畏强权,不怕失败,坚持与失信和诈欺行为作斗争。 ②条款定义说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一条道德准绳,使得我国的民商法和道德紧密的联系到一起,法官作出的判决也将更加的公平和公正。 ③立法者意志体现说是将立法者的意志代入其中,在民商法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展示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制订是非常必要的。 ④持有双重作用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兼具着道德约束和法律调节的双重作用,在此情况下民商法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其内涵价值也更为丰富,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促使可持续发展战略理念的早日实现。 2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下的问题 2.1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 目前,在对我国民商法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关于诚实信用方面的原则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并且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支持。就全国范围来说,有关的民商法目前统计数量超过了100部,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则更多。可是由于诚实信用下位原则的应用范围没有那么宽泛,所以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说,这项原则还不可以构成下位原则。 2.2法律位置比较靠后 虽然我国民商法已经融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公平、平等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权力滥用的现象。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位置却比较靠后,只有其他原则与法规不适应的时候,才会启用诚实信用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力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法律效力发挥。 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3.1明确内涵与界定 针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界定诚信原则本身的内涵,在此前提下致力于健全诚信原则本身的适用标准。法律已经设立了诚信原则,这项规定的基本宗旨就在于发挥诚信原则的约束价值。由此可见,民商法只有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那么才能拥有更清晰的界定。由此可见,现阶段的民商事相关立法亟待界定诚信原则,确保在最大限度内明确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各項适用标准也应当进行健全,确保当事方都能密切结合现行法律来维护权益,从而杜绝立法以及实践领域的漏洞与隐患。 3.2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道德水平遭受着巨大的考验,随着违法经营的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甚至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针对这一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诚信体系已然迫在眉睫,这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加快一系列保障诚信原则的法律制度出台,同时呼吁社会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对经营者诚信意识方面的培养,彻底地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诸多公民信用危机及信用滑坡问题,从而推进诚信体系的成熟。 3.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并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 经济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市场主体,只要市场主体能做到诚实守信,整个经济市场上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大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体信用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完善的社会体系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是必要的,而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又需要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持。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督社会信用、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是要强化信用立法的引导与监管,通过立法来明确信用的主体和客体;其次是要注意引领和检测信用透明公开的程度,为市场主体建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库,确保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都能得到记录,以此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壮大。 4结语 综上,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必须予以遵守的行为准则,更是构成我国民商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然而,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导致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难度较大。因此,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等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 [2]马继楠.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 [3]孙冀鹏.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