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设立了生态红线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红线的规定过于概括,相关的监管制度、越线法律责任规定较为模糊,生态红线法律制度面临许多困境。 关键词:生态红线;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一、生态红线法律制度概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了治国理政的发展观念之中,确认生态文明是我们党探寻新的发展路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指导思想,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体现在法律建设方面,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随之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各级政府也纷纷加大环保建设整顿,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而且各项环保法律在修订的同时,设立了一些新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期到达更好的实施效果,"生态红线"这一制度在新修订的《环境保護法》首次出现,是我国在环保建设方面的独创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生态红线制度作出了规定。生态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①。生态红线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生态红线是保证生态安全的底线,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在生态红线面前,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须停止,因为生态红线一旦被突破,生态平衡必然遭到破坏,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即使之后给予修复也难以恢复原状,这无疑会为我们生活环境的恶化雪上加霜。所以生态红线是我们的生命线,不能随意被触碰,一旦触碰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规定,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设定了标线,是我国环境建设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道亮点。 二、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不足 1.生态红线法律制度规定过于模糊 生态红线制度首次出现是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生态红线法律制度,但是该条规定过于概括,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例如监督管理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救济方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设计,因此生态红线法律制度在实践应用中面临问题没有可以遵循的解决措施,而且地方政府在制定当地生态红线法规规章时,没有一个总的既定性标准,无法根据上层法律的指导有效结合地方生态环境特点制定详实的规定,对于生态红线的划定、监管与保护没有积极作用。 2.管理体制不完善 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必不可少,同样生态红线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井然有序的环境管理体制。但是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多是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以生态和环境要素进行划分导致同一个自然保护区域由农业、国土、林业、环保、海洋等部门交叉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导致部门权属划分不清,而且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是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管理方式不一,不能从宏观角度考虑管理事项做出最优最佳选择,致使一些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不足 法律责任即法律后果,一部法律若想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缺少不了否定性后果的相关规定,没有对于触犯法规的惩罚性措施,就不能对于相关行为人达到确实的威慑作用,违法成本的低廉带来的是违法主体对于法律规定的漠视,即使制度设计再为精细,缺少了重要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也形同虚设。现行各省市对于生态红线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中,法律责任的设置明显较为笼统,甚至缺失法律责任这一章,无法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建议 1.制定具体的国家层次立法 生态红线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必然需要一部明确详实的国家层次的法律作为指导,从国家立法层面统筹规制生态红线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生态红线被触碰时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对受到破坏的保护区进行救济方等内容,做出具体可实施的设计。将保护生态、整治环境与合理利用资源有机整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的严格化生态保护机制。目前湖北、广西、江西和内蒙古等省份作为试点省份适用生态红线制度,对于出台国家层次的生态红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作用。 2.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多头治理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阻碍了生态红线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因此生态红线立法应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强化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与监督职能。目前相对于其他部门来说,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方面具备更多的技术人才与更为先进的技术,而且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已经脱离了之前缺乏执法权的困境,适宜作为生态红线法律机制中统一的监管部门。 3.完善生态红线越线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生态红线的维护主要依靠公众的自觉,强制力度不足,导致生态红线极易被触碰。因此,生态红线越线法律责任应从政府、企业、公民三个层面出发来设置,将维护生态红线纳入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对越线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注释: ①李干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生态安全[N].中国矿业报,2014-2-11. 参考文献: [1]于骥,何彤慧.对生态红线的研究——宁夏生态红线划定的问题和思考,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1). [2]李力,王景福.生态红线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生态经济,2014(8). [3]王灿发,江钦辉.论生态红线的法律制度保障,环境保护,2014(Z1). [4]汪自书.城市生态红线的内涵及划定方法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9). [5]方少文,刘聚涛.江苏省水生态红线划定指标体系初探,中国水利,2015(21). 作者简介: 张烨辰(1988.11.06~)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环境资源保护法。